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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国际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国际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组织、引导和规范,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办法(试行)
2.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书
3.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申报书
4.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申报书
2013年8月14日
附件1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等文件精神,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报、机构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有序实施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
第三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在境内外向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贸易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成立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商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的审核推荐和协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的申报、确定、管理及验收工作。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工作目标:
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通过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探索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中医药服务标准,培育国际知名服务品牌,全面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在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遴选推动一批市场优势明显、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二)建设一批条件完备、特色突出、有稳定持续项目、能够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
(三)创建若干个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整体规划、形成中医药服务贸易区域规模优势、综合实力强、国际影响力突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分析,在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范围内建立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作计划发布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
第九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重点项目包括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它类,根据其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和服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发展潜力较强,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二)服务产品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不断改进服务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十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其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条件,包括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
(三)近三年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基础较好;
(四)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和社会信誉;
(五)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六)已经与境外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被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认证认可者优先。
第十一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申报条件:
(一)区域内具有一批正在开展不同类型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的机构,特色突出,成效显著,形成规模效益,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二)所在区域政府有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的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统一报送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重点区域和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机构或中央企业直接报送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服务贸易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申报的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与重点区域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由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为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五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承担单位或区域根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方案论证完善后开展具体建设。
第十七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承担单位或区域根据要求,定期向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认真总结并与行业内相关机构分享建设经验。
第十八条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专家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指导检查,协调落实本地区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周期满,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建设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有关管理要求,组织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进行验收。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一)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超过80%的,为验收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通过:
1.完成建设工作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足80%;
2.不按时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目标和任务的;
6.服务贸易行为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通过的,建设承担单位和区域应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其承担单位和区域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本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的,由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证书,使用中医药服务贸易统一标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
填写说明
一、申报书要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
二、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1.5倍行距;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书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推荐部门意见及公章,一式5份(均为原件)。
四、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五、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本项目主要牵头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填写其它参与单位。
六、重点项目类型解释
1.中医药医疗保健类:包括在境内提供远程医疗、接待境外患者就诊等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或在境外开办中医药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2.中医药教育培训类:包括在境内提供远程教育、开展中医药涉外的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服务,或在境外开设中医药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中医药教育培训服务。
3.中医药科研类:包括与中医药相关的科研外包、对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服务。
4.中医药产业类:包括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贸易与分销、物流服务,海外特许和连锁经营,或专业性(含咨询)服务等。
5.中医药文化类:包括对外的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学术交流、文化出版、期刊杂志、影视音像、文博展览服务和武术气功等中医传统健身方法等服务。
6.其它类:包括整合行业资源,向境外机构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能够集成服务产品,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七、申报项目名称请用重点项目类型规范语言,并体现项目特点,如中医药对外医疗服务,或中医药对外教育培训,或中医药外文书刊出口项目,或中医药体检外包项目等。
八、请在本申报书后附上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4.能反映申报单位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一、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医疗保健类 (□医院 □诊所 □其它)
□教育培训类 (□大学 □培训机构 □其它)
□科研类 (□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 □大学)
□产业类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它)
□文化类 (□医院 □大学 □科研机构 □其它)
□其它类 (□社团 □中介机构 □其它)
服务模式
□跨境支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移动
主营范围/提供方式/主要国家(地区)
项目申报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区)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姓名
电话

单位性质
□政府部门 □医疗机构 □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万元)

职工人数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2

3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

所在单位

电话/传真

E-mail

参加项目人数
人,其中:精通外语的 人数。
二、工作基础(根据申报类别,详细填报近3年中医药服务量、服务项目、提供形式、服务金额)
服务项目
提供形式
服务量及服务金额(用美元计)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上半年
医疗保健类
在国内接待境外患者就诊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在国外接待境外患者就诊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在国内为境外提供远程会诊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其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教育培训类
在国内招生留学生学历教育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在国内接待境外留学生短期培训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在国外招生留学生学历教育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在国外接待境外留学生短期培训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其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科研类
承担境外科研外包任务
万元
万元
万元
向境外转让技术
万元
万元
万元
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产业类
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贸易
万元
万元
万元
文化类
向境外销售文化产品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它类
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贸易
万元
万元
万元
在基础条件建设、人员配置、服务特色、对外签定协议或合同、注册保险认证等方面的情况:









三、实施的经验、优势;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解决办法;拟突破的关键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等。
四、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







五、保障措施






六、主要考核指标






七、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八、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地方部门推荐意见
省级商务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申报书
申报骨干企业(机构)类别: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
填写说明
一、申报书要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
二、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1.5倍行距;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书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推荐部门意见及公章,一式5份(均为原件)。
四、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五、骨干企业(机构)类别解释
1.综合类:综合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服务贸易的企业(机构)。
2.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提供远程医疗、接待境外患者就诊等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或在境外开办中医药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3.中医药教育培训类:在境内提供远程教育、开展中医药涉外的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服务,或在境外开设中医药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中医药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4.中医药科研类: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包括科研外包、对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服务的机构。
5.中医药产业类: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贸易与分销、物流服务,海外特许和连锁经营,专业性(含咨询)服务等服务的企业。
6.中医药文化类:提供对外的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学术交流、文化出版、期刊杂志、影视音像、文博展览服务和武术气功等中医传统健身方法等服务的机构。
7.其它类:整合行业资源,向境外机构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能够集成服务产品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机构。
六、申请类型如为综合类,则于工作基础中分别列出。
七、请在本申报书后附上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4.能反映申报单位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宣传报道等)。
一、申报骨干企业(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机构)名称

企业(机构)类型
□医疗保健类 (□医院 □诊所 □其它)
□教育培训类 (□大学 □培训机构 □其它)
□科研类 (□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 □大学)
□产业类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它)
□文化类 (□医院 □大学 □科研机构 □其它)
□其它类 (□社团 □中介机构 □其它)
服务模式
□跨境支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移动
主营范围/提供方式/主要国家(地区)
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区)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姓名
电话

单位性质
□政府部门 □医疗机构 □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万元)

职工人数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2

3

企业(机构)负责人
姓 名

职务

所在单位

电话/传真
E-mail
参加项目人数
人,其中:精通外语的 人数。
二、工作基础(根据申报类别,详细填报近3年中医药服务量、服务项目、提供形式、服务金额)
服务项目
提供形式
服务量及服务金额(用美元计)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上半年
医疗保健类
在国内接待境外患者就诊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在国外接待境外患者就诊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在国内为境外提供远程会诊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其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人次/ 万元
教育培训类
在国内招生留学生学历教育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在国内接待境外留学生短期培训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在国外招生留学生学历教育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在国外接待境外留学生短期培训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其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科研类
承担境外科研外包任务
万元
万元
万元
向境外转让技术
万元
万元
万元
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产业类
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贸易
万元
万元
万元
文化类
向境外销售文化产品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它类
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贸易
万元
万元
万元
在基础条件建设、人员配置、服务特色、对外签定协议或合同、注册保险认证等方面的情况:









三、实施的经验、优势;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解决办法;拟突破的关键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等。
四、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





五、保障措施







六、主要考核指标




七、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八、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地方部门推荐意见
省级商务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
申报书
申请区域名称:
主管部门(盖章):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
填写说明
一、申报书要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
二、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1.5倍行距; 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书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推荐部门意见及公章,一式5份(均为原件)。
四、申报主体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五、申报重点区域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市(地区、州、盟)级政府为申请主体,名称请用:××××(申报区域名称)中医药服务贸易建设重点区域。
六、重点区域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委托的部门,市(地区、州、盟)级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
七、请在本申报书后附上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近三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2.能反映申报地区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3.政府有关政策、规划文件复印件。
4.政府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一、基本信息表

申报
地区
信息
申报区域名称

重点区域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名称

重点区域建设工作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地址

政府年平均投入专项经费
万元
近3年在中医药服务贸易方面的情况(包括服务模式、服务量、服务金额、提供方式、主要特点,出台了哪些政策或鼓励措施等)
二、实施的经验、优势;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解决办法;拟突破的关键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等。
三、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
四、保障措施
五、主要考核指标
六、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七、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八、地方部门推荐意见
省级商务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论

星星手捧野花

解放民间真中医!以疗效为标准的执业准入制!放弃以西医标准:“证书”第一的评价管理机制。恩赐给中医中药的自我管理与话语权!建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临床实践与疗效”!才会有中医药真正春天到来的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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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按照西医的标准,我们是中医的祖宗,我们要有自己的标准传承中医药,不要让民间中医特色,地域特色成为遗产。 中医体系非常庞大复杂,传承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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