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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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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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申报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国际发〔201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国际发〔20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国际发〔2013〕45号),结合今年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部署,做好2013年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申报工作,制定首批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均可申报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地方政府(指省级或市级)通过省级中医药和商务管理部门申报重点区域。
二、申报内容
(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一批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中医药特色突出、市场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
(二)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
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主要支持一批近三年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和中介等方面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条件完备、特色突出、已形成规模效益和良好品牌、具备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机构),能够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三)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主要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两级政府。省级中医药和商务管理部门为申报主体,其所辖区域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类别较齐全,基本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产业链,区域特色明显,形成区域规模,产生良好效益,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三、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分类
重点项目主要分为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它类(包括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骨干企业(机构)主要分为中医药综合类、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它类(包括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
(一)综合类:综合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服务。
(二)中医药医疗保健类:在境内提供远程医疗、接待境外患者就诊等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或在境外开办中医药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三)中医药教育培训类:在境内提供远程教育、开展中医药涉外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服务或在境外开设中医药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中医药教育培训服务。
(四)中医药科研类:提供与中医药有关的科研外包、对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服务。
(五)中医药产业类: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提供与中医药服务有关的贸易与分销、物流服务,海外特许和连锁经营,或专业性(含咨询)服务。
(六)中医药文化类:提供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对外学术交流、文化出版、期刊杂志、影视音像、文博展览服务和武术气功等中医传统健身方法等服务。
(七)其它类:整合行业资源,向境外机构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能够集成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5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外语水平能够满足开展对外服务的要求;
(2)项目依托单位为市(地区、州、盟)属及以上单位(企业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项目开展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撑;
(3)已经签订对外项目合作协议;
(4)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发展潜力较强,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5)服务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不断改进服务,提升附加值。
2.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
(1)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及以上单位(企业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其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条件,包括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
(3)近三年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基础较好,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和社会信誉;
(5)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6)已经与境外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被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认证认可。
3.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
(1)区域内近三年具有一批正在开展不同类型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的机构,特色突出,成效显著,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2)所在区域政府制定有专门的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有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
(3)区域内中医药服务贸易年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区域政府年支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专项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务标准
1.中医药综合类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综合服务,年服务贸易额达到300万美元。
2.中医药医疗保健类
重点项目标准:境内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年接待境外患者达到500人次,或医疗服务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境内或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年接待境外患者达到1000人次,或医疗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
3.中医药教育培训类
重点项目标准:近三年中医药学历教育(本科以上)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30人,或短期培训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60人次,或教育服务贸易额达到年50万美元。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近三年中医药学历教育(本科以上)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60人,或短期培训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100人次,或教育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
4.中医药科研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对外中医药科研服务收入达到50万美元。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对外中医药科研服务收入达到100万美元。
5.中医药产业类
重点项目标准: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开展中医药产业服务贸易额达到200万美元。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开展中医药产业服务贸易额达到500万美元。
6.中医药文化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文化服务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文化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
7.其它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等收入达到50万美元。
骨干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收入达到100万美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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