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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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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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29号)为明确主办券商办理交易单元业务相关要求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9号)
为明确主办券商办理交易单元业务相关要求和流程,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平稳上线,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办券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及《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相关工作,并在2014年5月5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的申请材料。
二、因交易支持平台尚未上线,对于通过审核的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申请,相关交易单元将自交易支持平台上线日起正式开通使用。
三、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四、交易单元业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统一受理,具体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详见《指南》。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为了规范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交易单元初次开通、新增、变更、出租、撤销、缴费等业务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申请的审查及编号分配、交易单元维护、收费等事宜。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分)负责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申请的审查及结算路径的维护等事宜。
(三)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负责办理相关通信网关建站、开通及维护等事宜。
二、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及接收时间
接收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
接收时间:每个转让日的8:30-17:00
三、初次开通交易单元
“初次开通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通过业务备案后,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的情形。
(一)建立通信网关
申请初次开通交易单元前,主办券商应与深证通市场部联系,签署建站合同,完成网关建站及安装调试工作。具体操作根据深证通相关规定进行。
(二)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附件1);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附件7);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两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四)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五)缴费
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开具的《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附件2),于5个转让日内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缴费发票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领取)。
(六)交易单元开通
1.主办券商完成缴费且其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获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之日为T日。
2.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 “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
四、新增交易单元
“新增交易单元”适用于已开通交易单元的主办券商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交易单元等情形。
(一)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附件1);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附件8,适用于新增交易单元适配原有网关的申请人);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两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三)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四)新增交易单元开通
1.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主办券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之日为T日。
2.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 “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
五、出租交易单元
“出租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出租方)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特殊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的情形。
(一)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交易单元出租申请表》(附件3);
2.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租方承诺书(附件4);
4.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若新增交易单元用于出租,主办券商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适用于新增交易单元适配原有网关的申请人)。
(二)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两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若新增交易单元用于出租,则参照新增交易单元的业务流程办理。
(三)提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
对通过审查的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当日即通知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主办券商通知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北分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四)交易单元出租的办理
1.T日,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受理主办券商的《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及托管人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2.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 “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主办券商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出租交易单元于次一转让日可用。
六、变更交易单元
“变更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因发生重组、合并、更名等事项导致的交易单元名称变更,以及因自身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导致的交易单元业务类别、业务权限和流速权的变更等情形。
(一)交易单元名称、业务类别、业务权限的变更流程
1.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变更申请表》(附件5);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同时,主办券商应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结算路径变更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2.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一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3.办理
在中国结算北分完成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维护后的一个转让日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并通知经办人相关业务办理完毕。
(二)流速权变更流程
1.申请
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附件8);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一个转让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3.办理
深证通完成网关维护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
七、撤销交易单元
“撤销交易单元”适用于主办券商因发生重组、合并等事项,以及因自身业务发展导致的需要撤销已开通交易单元等情形。
(一)办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前,应向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表》,并确保拟撤销的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交易;如果该交易单元为托管单元,还应确保无卖空、无挂账,且托管证券余额为零。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二)申请及办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交易单元撤销申请表》(附件6)。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T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审查;且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北分提交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3.T+1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中国结算北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交易单元撤销工作。
4.T+2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深证通维护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知经办人业务办理完毕。
若拟撤销的交易单元为该网关的唯一交易单元,主办券商应向深证通申请撤销该网关,否则,该网关将继续产生通信服务费。
八、交易单元的缴费
主办券商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转让业务,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一)缴费标准
1.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主办券商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时,应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此后增设交易单元的,不再交纳开设初费。
2.交易单元使用费
主办券商申请使用的每个交易单元(含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按每年人民币3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3.流速费
每年每个交易单元享受1个免费标准流速(10笔/秒)。主办券商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出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人民币5000元交纳流速费。
4.流量费
每个交易单元享受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申报、非交易类申报各5000笔;超出免费部分,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15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0.01元的标准交纳。
按上述规则计算的主办券商应交纳的流量费,每年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按人民币2000元交纳。
(二)缴费方式
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主办券商每年应按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账户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九、其它
本指南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出租申请表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变更申请表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撤销申请表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联系表
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流程图
附件1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
申请类型
□初次开通交易单元 □新增交易单元
主办券商名称
主办券商编码
交易单元编号
(注:由我司填写)
交易单元名称
(注:XX证券股转交易单元)
交易网关号
交易单元开通日期
(注:此项由我司填写)
交易单元用途
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 挂牌股票
□ 两网及退市A类股票
□ 退市B类股票 其他:
交易单元类型
□ 经纪交易单元 □自营交易单元
□ 做市交易单元 □资管交易单元 其他:
是否为机构专用单元
□是 □否
主办券商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为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开展业务,本公司申请开通交易单元,同时承诺:理解并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申请单位盖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监察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深证通市场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深证通运行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附件2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贵司应向我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元,大写人民币 。
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单5个转让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转至我司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2014年 月 日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主办券商留存)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贵司应向我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元,大写人民币 。
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单5个转让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转至我司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2014年 月 日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二联机构业务部留存)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贵司应向我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元,大写人民币 。
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单5个转让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转至我司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2014年 月 日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三联财务管理部留存)
附件3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出租申请表
申请类别
□ 新增交易单元并出租 □ 原有交易单元出租
出租方名称
出租方编码
(注:主办券商编码)
承租方名称
承租方编码
(注:由我司分配的转让参与人编码)
原交易单元名称
(注:XX证券股转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编号
交易单元名称
(注:XX基金租用交易单元)
托管银行
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 挂牌股票
□ 两网及退市A类股票
□ 退市B类股票
交易单元用途
□ 基金 □ 理财 □ 保险
□ 其他
承租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盖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监察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深证通市场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深证通运行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附件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现申请通过租用XX证券公司的XXXXXX交易单元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特就使用交易单元承诺如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秩序。
三、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性管理,如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自愿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限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等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租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变更申请表
变更前主办券商名称
变更前主办券商代码
变更后主办券商名称
变更后主办券商代码
交易单元更名原因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交易单元编号
更名前
交易单元名称
交易单元类别
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 挂牌股票
□ 两网及退市A类股票
□ 退市B类股票
更名后
交易单元名称
交易单元类别
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 挂牌股票
□ 两网及退市A类股票
□ 退市B类股票
申请单位盖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监察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附件6
编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撤销申请表
交易单元撤销原因
交易单元名称
交易单元编号
交易单元类别
□ 经纪交易单元 □ 自营交易单元
□ 做市交易单元 □ 资管交易单元 其他:
交易单元撤销承诺
一、 本公司撤销上述交易单元后,仍承担该交易单元在撤销前因交易产生的责任。
二、 本公司上述交易单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交易单元无卖空,无挂帐,证券余额为零;
2. 该交易单元无透支,无拖欠交易单元使用费及其它费用;
3. 该交易单元未涉及与本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
4. 如该交易单元参加股份合并清算,将办理停用股份合并清算手续;
5. 如该交易单元已开通B股交易,其交易将一并撤销。
三、自申请交易单元撤销之日起,在办理交易单元撤销手续期间,不再使用上述交易单元,否则因交易、清算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完全承担责任,并协助贵公司进行处理。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盖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监察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中国结算北分结算业务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深证通市场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深证通运行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附件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入网开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用户承诺
我单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网关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了____次,总计___小时的测试。测试期间通信正常,数据收发准确无误。我们申请
从_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入网,投入使用。
我们知晓并保证从批准开通之日起,从我单位股转系统交易网关发
出的所有委托报盘数据皆为正式数据,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公司的撮合计算机参与撮合,不再是测试数据。
股转系统
交易网关号
E-key号
交易单元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申请单位盖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审核意见:
我部已核实交易单元的权限归属,交易单元目前的状态为:
□ 开通状态;
□ 非开通状态,具体开通日期另行通知。
审核人: 日 期:
深证通市场部:
经办人:
日 期:
深证通运行部:
操作人:
日 期:
请将此表填妥后传真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此表将作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网关开通依据。传真:010-63889550,电话:010-63889664。
深证通市场部传真:0755-83851052,电话:0755-83183333转6525/6313/6321。
深证通技术服务热线:0755-83182222。
附件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信息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业务信息
股转系统
交易网关号
变更内容
□ 交易单元配置变更
拟新增的交易单元编号:_______________
拟删除的交易单元编号:_______________
□ 流速权配置变更(注:1份流速权=10笔/秒)
变更前的流速权:_______(份)
变更后的流速权:_______(份)
申请单位盖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审核意见:
我部已核实交易单元的权属,交易单元目前的状态为:
□ 交易状态;
□ 非交易状态,具体开通日期另行通知。
审核人: 日 期:
通信公司市场部:
经办人:
日 期:
通信公司运行部:
操作人:
日 期:
请将此表填妥后传真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此表将作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网关配置变更依据;传真:010-63889550,电话:010-63889664。
通信公司市场部传真:0755-83851052,电话:0755-83183333转6525、6313、6321。
通信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755-83182222。
附件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联系表
经办单位及部门
联系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机构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63889664
传真:010-63889550
E-mail: jigouywb@neeq.org.cn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财务管理部
联系电话:010-6388968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交易监察部
联系电话:010-63889700
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58598874
传真:010-58598982
深证通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3826525
0755-23826313
0755-23826321
021-52418060
传真:0755-83851052
深证通运行部
运行热线:0755-83182222
联系电话:0755-23826115
0755-23826103
传真:0755-83851020
附件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流程图
(一)初次开通交易单元业务流程图
(二)新增交易单元业务流程图
(三)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流程图
(四)交易单元名称、业务类别、业务权限的变更业务流程图
(五)流速权变更流程图
(六)交易单元的撤销流程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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