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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_全文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函[2014]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完善营商环境,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工作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仓储物流等众多行业,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8%,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从业人员1亿多人,既是活跃市场、便利消费的主体力量,也是吸纳创业、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下行压力较大,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增多,社会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解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类难题,激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是扩大供给和内需、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重要手段,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和完善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和任务为指针,结合商贸流通行业自身特点,全面落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提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组织化、品牌化、规范化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机制,形成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重点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组织化程度。
扶持培育一批经营模式新、市场接受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帮助更多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和投资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加快发展自愿连锁,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批发企业及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联合采购、共同配送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和物流信息平台等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适的物流配送等相关服务。加快推动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发展“网订店取”等新型末端配送模式。
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辟专门通道,制订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网络销售提供便利。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互联网社区、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发展网络营销,增强市场拓展能力。
(二)发展新型营销渠道,提升中小企业品牌化水平。
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展会,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和促销活动,拓宽营销渠道。鼓励和引导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商贸功能区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吸引并带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
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创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发掘、培育、宣传一批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品牌,组织开展品牌展示、集中宣传等活动,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推广。支持老字号企业应用现代技术传承发展传统技艺,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优秀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
通过举办地方名特优商品大集等方式,帮助品牌企业与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产销链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法律维权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设立常驻点、投诉点,营造商家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健全标准信用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化发展。
深入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紧密围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和现实需求,区别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标准贯彻实施力度,通过行业倡导、媒体宣传、示范引导等多种方式,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应用标准,实现规范化发展。
加快建设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面向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开放,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大力发展商业保理、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逐步形成企业守信、专业评信、机构增信、银行授信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
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了解并学习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现代信用产品和工具。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政策措施
(一)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服务对接、规范、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性,针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现实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将内贸流通领域涉企服务职能委托服务平台承担,把服务平台真正打造成内贸流通领域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抓手。逐步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小企业的商贸活动,实现与现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有机衔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统筹利用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资源,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对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给予支持,真正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得到实惠。积极协调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已经明确的减免税收、降低费用等政策加快落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推动适应企业共性需求、有助于企业突破发展瓶颈的政策出台。
(三)缓解融资困难。支持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鼓励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商业银行对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展互助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支持物流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商业银行开放必要的经营数据,引导市场商圈管理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商铺经营权质押管理,为仓单、应收账款、商铺经营权质押融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包括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提高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降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贷款门槛。
(四)完善营商环境。抓紧组织编制当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规划,全面分析企业发展现状,为企业指明发展方向,引导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流通法制建设,合理规范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清理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办理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促进工作与本地中小企业总体工作衔接,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建立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分工协作,认真做好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发挥协会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商协会深入宣传各级政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指导行业商协会发挥自身服务优势,立足行业特点和企业需求,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形成自身服务品牌,切实发挥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宣传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商务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
商 务 部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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