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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2014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19号)为适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119号)
为适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方便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挂牌公司应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公告文稿
挂牌公司应在编制端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公告文稿。对于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公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二、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主办券商不再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端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并上传。
主办券商不得以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有异议为由拒绝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主办券商如认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点
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审查意见的反馈与回复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已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告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公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五、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于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评论

深谷

转发了

1天前

红颜总是惹祸

来高人解释一下[呲牙]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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