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试行》等两个指引的通知(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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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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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试行)》等两个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20号)为规范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在风险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试行)》等两个指引的通知
(中证报价发[2015]20号)
为规范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降低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我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试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试行)
附件2: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试行)
2015年8月12日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提高参与人交易效率,加强业务风险管理,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参与人授信管理是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参与人授信额度进行核定、管理以及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使用授信额度等相关活动。
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额度为参与人股权信用额度与非股权信用额度之和。其中,股权信用额度以参与人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为基础进行计算,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执行。
第三条 【额度计算】报价系统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以参与人核心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开展情况调整计算。
报价系统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参与人核心净资产*30%*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
第四条 【核心净资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参与人,按照其监管机构要求计算的净资本或实际资本作为参与人的核心净资产。
对于其他类别的参与人,中证报价按照参与人净资产扣除各类资产风险调整计算得出参与人核心净资产。
第五条 【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中证报价根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规模、挂牌转让产品情况、推荐产品情况、自营交易规模、代理交易规模、衍生品交易规模、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规模、产品收益实现度、业务履约情况等确定业务修正系数。
参与人每年的业务修正系数为当年各单项指标对应修正系数的平均数。
参与人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按照最近三年各年度业务情况加权计算,其中,最近一年、最近第二年及最近第三年的权重分别为1/2、1/3、1/6;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不足三年的,按照最近两年各年度业务情况加权计算,其中,最近一年和最近第二年的权重分别为2/3与1/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不足两年的,按照申请当年的业务情况计算。
第六条 【授信额度申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与人授信额度申请书;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
(四)中证报价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与人如果无法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的单项指标取值应当与提供的财务报告数据一致。
中证报价在收到参与人申请及齐备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与人授信额度计算与审核,并将授信额度结果书面告知参与人。
第七条 【额度有效期】参与人授信额度自参与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额度到期后,参与人拟继续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向中证报价重新提交额度申请。
第八条 【额度强制调整】额度有效期内,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告。中证报价根据本指引对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一)参与人核心净资产下降幅度超过10%(含);
(二)参与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三)参与人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额度自愿调整】参与人认为核心净资产、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身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非股权信用额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授信额度应用】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使用授信额度: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需缴纳保证金的,可用其授信额度冲抵保证金;
(二)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创设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要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以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免除评级与增信;
(三)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推荐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要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以在该参与人授信额度的两倍范围内免除评级与增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或者提交业务申请时注明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合并计算与滚动调整】参与人将授信额度用于不同业务的,相关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应当合并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参与人授信额度上限。
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了结或兑付后,该业务原占用的额度可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 【额度取消】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可以取消参与人已获得的授信额度: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出现违约情形的;
(二)参与人被中证报价暂停或终止参与人权限,或者被取消参与人资格的。
(三)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人可以自上述情形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重新向中证报价申请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保证金动态覆盖】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抵扣保证金的,参与人因授信额度调整导致保证金不足的,应按照保证金缴纳规则及时补缴保证金。
第十四条 【参数调整】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报价系统运行情况对参与人授信额度计算相关的系数、折算比例、倍数等进行调整,并向参与人公布。
第十五条 【股东参与人特殊规定】参与人是中证报价股东的,计算股东参与人核心净资产时,其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全额扣除,并按《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计算股权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人授信管理】非报价系统参与人的企业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授信管理。
报价系统发行人授信额度=发行人核心净资产*20%*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
其中,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根据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规模、挂牌转让产品情况、产品收益实现度及业务履约情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 【参与人责任】参与人应当确保提交的额度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效。
参与人为获取信用额度,伪造、变造财务数据,或存在故意隐瞒等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拒绝为其核定授信额度或取消已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并将相关违规情形计入报价系统参与人诚信档案中。
第十八条 【责任免除】参与人使用授信额度以冲抵报价系统要求的保证金或豁免报价系统要求的增信或评级的,不代表中证报价为该产品或业务提供增信。
第十九条 【解释与发布】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额度申请书
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
3.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计算表
4.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人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计算表
附件1: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额度申请书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本公司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根据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则,我公司申请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认可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授信额度,合理使用授信额度,并承诺所提交的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
申请额度: 万元,其中股权信用额度 万元。
申请机构:
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
编制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指标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1
净资产
2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3
1.股票
4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20%
5
一般上市股票
30%
6
流通受限的股票
50%
7
ST股票
60%
8
*ST股票
70%
9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80%
10
已退市且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00%
11
2.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基金)
30%
12
3.固定收益类证券
13
其中:金融债券
1%
14
地方政府债
2%
15
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
2%
16
信用评级AAA级以下,BBB级(含)的信用债券
4%
17
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20%
18
4.可转换债券
5%
19
5.信托产品投资
60%
20
6.集合资产管理投资(证券公司、银行)
50%
21
7.资产支持证券
10%
22
8.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80%
23
9.衍生金融资产
100%
24
10.融出资金
20%
25
11.融出证券
20%
26
12.约定购回融出资金
20%
27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28
1.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29
其中:中证报价股权(注:股东股权单独核算股权授信额度)
100%
30
对金融企业股权投资
10%
31
其他持续经营公司股权投资
60%
32
其他股权投资
100%
33
2.投资性房地产
34
其中:商业性房地产
40%
35
住宅房地产
50%
36
其他
80%
37
3.存出保证金
50%
38
4.存货
60%
39
5.预付款
100%
40
6.应收款项
41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10%
42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50%
43
账龄二年以上
100%
44
7.抵债资产
100%
45
8.固定资产
80%
46
9.无形资产
100%
47
10.商誉
100%
48
11.长期待摊费用
100%
49
12.其他
100%
5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51
1.对外担保金额(不含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
100%
52
2.其他或有负债
100%
53
核心净资产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司公章:
附件3: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
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计算表
1. 发行产品指标
规模10-20(含)亿
规模20-40(含)亿
规模40亿以上
系数
1.2
1.5
1.8
2. 挂牌转让产品指标
数量20-30(含)只
数量30-40(含)只
数量40只以上
系数
1.2
1.4
1.6
3. 自营交易指标
规模4000-6000(含)万
规模6000-8000(含)万
规模8000万以上
系数
1.3
1.6
1.9
4. 推荐产品指标
规模10-20(含)亿
规模20-40(含)亿
规模40亿以上
系数
1.2
1.5
1.8
5. 衍生品交易指标
规模10-50(含)亿
规模50-100(含)亿
规模100亿以上
系数
1.2
1.4
1.6
6. 代理交易指标
规模3000-5000(含)万
规模5000-7000(含)万
规模7000万以上
系数
1.2
1.4
1.6
7.质押融资交易指标(含代理)
规模2000-4000(含)万
规模4000-6000(含)万
规模6000万以上
系数
1.1
1.3
1.5
8.收益实现度指标
发行或推荐产品本年到期实际收益率高于预期收益率110%的产品占全部发行产品的70%以上
发行或推荐产品本年到期实际收益率介于预期收益率50%至90%的产品数量占全部发行产品的30%以上
发行或推荐产品本年到期实际收益率底于预期收益率50%的产品数量占全部发行产品的20%以上
系数
1.5
0.5
-0.5
9. 履约情况指标
当年未发生违约
当年发生违约
系数
1.3
-0.5*次数
10.监管情况指标
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被计入诚信档案
系数
-0.5*次数
-0.3*次数
-0.4
注:1、参与人业务数值均不在本表所列情形内的,指标系数为1。
2、发行产品未设定预期收益率的,该产品不纳入“8.收益实现度指标”中计算。
附件4: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人
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计算表
1. 发行产品指标
规模10-20(含)亿
规模20-40(含)亿
规模40亿以上
系数
1.2
1.5
1.8
2. 挂牌转让产品指标
数量20-30(含)只
数量30-40(含)只
数量40只以上
系数
1.2
1.4
1.6
3.收益实现度指标
发行产品本年到期实际收益率高于预期收益率110%的产品占全部发行产品的70%以上
发行产品本年到期实际收益率介于预期收益率50%至90%的产品数量占全部发行产品的30%以上
发行产品本年到期实际收益率底于预期收益率50%的产品数量占全部发行产品的20%以上
系数
1.5
0.5
-0.5
4. 履约情况指标
当年未发生违约
当年发生违约
系数
1.3
-0.5*次数
注:1、发行人业务数值均不在本表所列情形内的,指标系数为1。
2、发行产品未设定预期收益率的,该产品不纳入“3.收益实现度指标”中计算。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股权信用额度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降低股东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成本,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证报价股东可向中证报价申请股权信用额度。股权信用额度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股权信用额度】股权信用额度以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价值为基础,并根据股东所在行业、财务指标情况、上市挂牌情况等进行调整。
股权信用额度=股票价值*行业调整系数*财务调整系数*上市挂牌调整系数
第四条 【股票价值】中证报价上市以前,每股股票价值按1元计算。中证报价上市以后,每股股票价值按核定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业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依据股东所在行业确定:
(一)证券、银行、保险类股东,行业调整系数为1.5;
(二)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类股东,行业调整系数为1.2;
(三)其他类股东,行业调整系数为1。
第六条 【财务调整系数】财务调整系数依据股东净资产、股东权益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净现金流与净利润比等四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平均值的倍数关系确定,并按四项指标对应调整系数 的平均值计算。
股东同行业无上市公司,或股东无法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财务调整系数为1。
第七条 【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依据股东上市挂牌情况确定:
(一)股东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5;
(二)股东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3;
(三)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1;
(四)其他类股东,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
第八条 【限制性规定】股东持有的用于核定股权信用额度的中证报价股票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已设置抵押或质押的股票不纳入股票价值计算。
第九条 【申请前提】股东申请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应授权中证报价自其因报价系统业务违约之日起,全权处置其持有的用于核定股权信用额度的中证报价股票。
第十条 【申请程序】股东申请股权信用额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
(二)股东承诺函;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中证报价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证报价自股东申请日起十个工作内为其核定股权信用额度,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 【使用原则】股权信用额度自核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供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选择使用。股东选择使用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或者提交业务申请时注明使用的授信额度。
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业务了结或兑付后,该业务原占用的额度可再次使用。
股权信用额度到期以后,股东拟继续使用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十条相关规定向中证报价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使用途径】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可按照以下方式使用股权信用额度:
(一)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需缴纳保证金的,可用其股权信用额度冲抵保证金;
(二)股东在报价系统创设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在股权信用额度范围内豁免评级与增信要求;
(三)股东在报价系统推荐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该产品可在该股东股权信用额度的两倍范围内豁免评级与增信要求。
第十三条 【重新申请】股东认为股票价值、股权信用额度调整系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身股权信用额度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股权信用额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股权信用额度自重新核定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失效。已占用信用额度的业务未到期的,计算股东最新可用信用额度时,已占用额度重新信用额度中自动扣除。
第十四条 【额度调整】 股东经营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中证报价可对其已核定的股权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股东。原股权信用额度自调整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失效。
调整前股权信用额度已用于冲抵保证金,调整后信用额度不足时,应按照保证金缴纳规则及时补缴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违约处置效力】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并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当其出现违约时,中证报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对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进行处置:
(一)股权信用额度用于冲抵股东应缴纳的保证金的,当股东无法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偿付或交收义务时,中证报价直接处置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并用处置价款履行该笔偿付或交收义务。
(二)股权信用额度用于豁免发行产品增信或评级的,当股东无法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时,中证报价直接处置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并用处置价款履行产品兑付义务。
(三)股权信用额度用于豁免被推荐发行产品增信或评级的,当被推荐产品发行人无法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偿付或交收义务时,在发行人履行义务完毕前,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不得转让,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并在计算股权信用额度时将应偿付金额从股票价值中扣除。
同一顺序的多笔违约不足以被全部偿付的,处置价款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免责申明】股东使用股权信用额度以冲抵报价系统要求的保证金或豁免报价系统要求的增信或评级的,不代表中证报价为该产品或业务提供增信。
第十七条 【附则】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单项财务指标调整系数对应表
2. 股东承诺函模板
3. 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
附件2-1:
单项财务指标调整系数对应表
财务指标
除以
上市公司
平均值的倍数
股东净资产对应调整系数
股东权益比例对应调整系数
净现金流与净利润比对应调整系数
净资产收益率对应调整系数
1.5倍(含)以上
1.8
1.2
1.2
1.3
1倍(含)至1.5倍
1.5
1.1
1.1
1.15
0.7倍(含)至1倍
1.2
1
1
1.1
0.7倍以下
1
1
1
1
附件2-2:股东承诺函模板
承诺函
我公司因申请使用报价系统股东股权信用额度需要,现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 当出现我公司无法依据事先约定对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的业务履行偿付或交收义务之情形时,授权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自我公司违约之日起,全权处置我公司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并配合完成相关事宜,处置形式包括拍卖、变卖,处置价值以能够全额覆盖我司已违约应履行的偿付或交收义务为准,如不能全额覆盖,我公司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或提供担保。
2、 我公司自出具本承诺之日起,须经过中证报价同意,方可将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转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承诺人:
股东公司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3: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
股东名称
对中证报价的
原始出资额(万元)
?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总数(股)
其中,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中证报价股股票数(股)
?拟申请股权信用额度(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 股东公司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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