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_全文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0 00:20
141人看过
办公厅
原油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2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6]2212号)
辽宁省、山东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有关原油加工企业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有效促进了炼油行业淘汰落后、结构优化及产业升级。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拟于近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已通过核查评估、获准使用进口原油的16家原油加工企业。(辽宁省、宁夏自治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1家,山东省13家)
二、督查内容
(一)2016年以来生产经营、原油进口及加工使用情况。
(二)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储气设施等承诺事项兑现及进展情况,保留生产装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2016年以来成品油消费税等税费缴纳情况。
(四)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成品油等主要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督查安排
(一)全面自查。各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会同财政、商务、税务、质检、能源等部门,对照督查内容,指导企业开展自查,系统梳理、查找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请于11月1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中央企业所属炼厂的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实施。
(二)现场督查。11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将抽调有关业务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5个督查组,赴企业开展实地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好企业自查和整改,全力配合现场督查工作,从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炼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要求,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参加任何与督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深入一线了解真实情况,保证督查结果公正、科学,达到预期效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蒋韧
电 话:010-68505583 传 真:010-68505556
邮 箱:jiangren@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0月20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