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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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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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卫财务发?z2016?{71号)委预算单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委预算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z2016?{71号)
委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企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经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整体仍然呈现散、小、弱的局面,一些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投资办企管理
(一)准确把握投资办企定位。各单位投资办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事业单位良性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企业经济竞争力和防控投资风险的总体要求,把握投资办企业的定位,调整投资企业的领域,规范投资行为,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按照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二)严格控制投资新办企业。各单位投资新办企业范围仅限于卫生计生服务相关领域,其中预算管理医院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各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鼓励科技成果投资。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预算单位对外投资行为。严格控制并购投资,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等,合理确定支付对价。严格控制境外投资,境外投资应当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遵照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加强投资办企论证及审批。各单位提出对外投资新办一级企业,应当依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制订投资目标和规划,紧密结合单位主业和现有企业清理整顿情况,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重点关注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收益和风险,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审议决策程序。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加强专业投资机构技术指导,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经批准同意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和股权份额。对投资或划转取得的新增股权,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
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办企业监管
(一)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总体部署要求,推动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建设。各单位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工作目标,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控制风险、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所办企业监管工作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落实企业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当将所办企业监管内容纳入“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进一步理顺事企关系,对所办企业依法实施具体管理。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方式,依法参与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一级企业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一级企业董事会职权,规范董事会运作。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有条件的单位可向一级企业委派总会计师。委派单位要与委派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委派人员的履职要求、报告工作的内容以及未按照要求履职和报告工作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委派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收回投资收益,并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脱离单位预算管理、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加强企业绩效考评。委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办企业绩效考评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成本控制、管理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履行社会责任等,并要引入第三方评价。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五)加强所办企业财务监管。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对企业的财务监管职责,建立财务决策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各单位要组织所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财务审计及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时报送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经营过程中除国家的重大机密和企业机密外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和报告。
(六)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审核审批(备案)。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组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审核审批(备案)。所办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转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分配利润、资产重组等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手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七)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所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需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委直属和联系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所办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工作。要依法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严格界定违规经营责任,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突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问责,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加强警示教育。
三、强化所办企业内部监督
(一)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所办企业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各单位所办企业应当建立涵盖其下级所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强化对下级企业的纵向监督。
(三)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对所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一)全面清查企业现存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的政策精神,各单位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全面清查所办企业现存问题,制订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方案,切实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企业扁平化发展。各单位所办企业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企业以内(以委预算单位直接投资企业为一级企业),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严格控制三级(含)以下企业再投资行为。
(二)建立退出机制。在全面清理排查基础上,通过调整投资级次、整合重组、产权转让或撤销解散等方式,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例如: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与单位主要职能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三)清理无偿占用资产。各单位与所办企业的财务、资产要严格按照产权关系独立核算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资金往来和资产使用管理。事业单位不得在企业列支费用,也不得无偿占用企业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资产给企业使用。
(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各单位所办企业改制,要依法依规制订改制方案,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五、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坚持一企一策。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本着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原则,从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二)坚持公开透明。所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改革方案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保障企业职工知情权,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各项措施,制订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建设、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企业员工实行以业绩为导向的全员绩效考核,合理拉开不同岗位收入分配差距。对企业领导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按照《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等文件要求,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选择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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