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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粮办财〔2016〕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粮办财〔2016〕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2016年度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会计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精神,结合粮食企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6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编报。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直接或间接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
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财政补贴明细表、费用明细表等。
三、填报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布置工作,督促基层粮食企业按编制说明认真填报。基层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填报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报表填列、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本套报表采用全国粮食财务报表系统(2012版)汇总、上报。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粮食企业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将会计汇总报表(电子版)和财务分析(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行业财务处)。待审核通过后,再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粮食企业将最终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
四、其他事项
为调查了解粮食行业经营情况,我局还制定了粮食行业情况补充调查表,请有关企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并与决算报表同步报送。
所有报表均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财务信息”栏目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chinagrain.gov.cn),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 系 人:张雷、郭建
联系电话:(010)63906829
附件:1.2016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2.2016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16年度粮食行业情况补充调查表
4.2016年度粮食行业情况补充调查表编制说明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4
2016年度粮食行业情况补充调查表编制说明
一、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状况调查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是《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表,反映《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存货和银行借款的构成情况。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中央储备粮食、食油借款”:反映为完成中央储备粮储备规模,由承储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用于购入或增加中央储备粮实物的银行借款。
2.“地方储备粮食、食油借款”:反映为完成地方各级所建立的储备粮规模,由承储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用于购入或增加地方各级储备粮实物的银行借款。应按照建立储备的级次,分别“省级储备粮”“地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分别填列。
3.“轮换粮食、食油借款”:反映按照储备粮轮换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业务中从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借款。应区分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填列。
4.“其他政策性粮食借款”:反映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业务,从金融机构所取得的银行借款。其中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业务和临时存储粮收购业务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应单独列示。
5.“企业自营粮食借款”:指企业除前述业务外,通过市场自主经营粮食和食油从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借款。
6.“库存粮油”中“中央储备粮食”(34行)、“中央储备食油”(47行)、“中央临时储备食油”(48行)等相关项目,由具有上述性质粮油借款、并对其归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内反映的中储粮企业填列。地方企业如仅为代储或租仓承储上述粮油,且没有相关性质粮油的银行借款,则不填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二、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是《利润表》的补充表,对企业利润(亏损)形成情况进行趋势性分析。填列时,需要对企业所取得收入的构成情况进行分解,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将与取得收入相关的的成本、承担的税金、应取得的财政补助和分摊的直接费用进行填列。填列中,如前述各项收入、成本、税金、补助和费用指标已在企业账目中单独核算并列示,可根据明细账目直接填列;如无法区分则需要对实际发生金额,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方法进行分解,分析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粮油销售收入:
(1)“代轮换中央储备粮油收入、成本”项目:指承储中央储备粮油的企业按照有关轮换计划文件,代轮换形成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2)“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成本” 项目:指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按照销售计划,销售地方储备粮油形成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3)“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收入、成本” 项目:反映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按照有关轮换计划文件,轮换地方储备粮油形成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4)“其他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成本” 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指令性文件,执行政策性粮油业务,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府救灾救济粮油等其他政策性粮油形成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5)“商品粮油销售收入、成本” 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自主经营的商品粮油和通过购销方式(开本单位收购、销售发票)受托经营商品粮油形成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2.“粮油收购、存储业务” 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计划收购和存储政策性粮油,或开展自主经营粮油业务在收购和存储环节应缴纳税金、取得补贴收入和应负担的直接费用情况。
3.“其他业务”项目:反映企业除粮油收购、存储和销售环节外,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劳务、资产租赁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的业务收入、成本、税金、祝政府补助和分摊费用情况。
4.“业务直接费用开支(变动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开展经营业务,能够与业务经营量直接挂钩、能够直接计入具体业务环节且随业务经营量变化成正比例关系的费用开支。其中,能直接归属于具体业务的借款利息、运杂费、保管费和劳务费应单独反映其分配情况。
其中:“劳务费”(9列)指从事前述粮油业务,在销售、收购和存储环节雇佣外来人员、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的费用支出。
5.“固定费用开支”项目:反映企业费用开支中无法直接与经营量或具体业务直接挂钩摊配、但仍需开支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和成本。
6.以前年度事项纳入本年损益(32行):反映企业对以前年度应计入损益的事项在2014年度进行调整的情况。其中“收入(利得)(1列)”反映调增损益情况;“成本(支出)(2列)”反映调减损益情况。
7.固定费用开支中“正常运转费用”(34行6列):指企业固定费用中归属于日常合理开支项目的费用,需要财会人员根据本企业日常开支项目的特点进行职业判断分析后进行填列。
8.固定费用开支中“其他”(34行10列):指企业固定费用中归属于“正常运转费用”之外的费用,需要财会人员根据本企业日常开支项目的特点进行职业判断分析后进行填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略。
三、粮食行业情况调查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粮食企业改革和机构变化、产业规模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县级(含)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部门指标口径综合汇总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截止2006年底经省政府审计确认的经营性财务挂账额”项目:指按照财政部财建〔2007〕10号文件精神,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的,截止2006年底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确认的经营性财务挂账余额。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经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则不填列此项。
2.“农发行核销”:反映农业发展银行将粮食企业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纳入不良贷款,放弃追讨债务权利,核减消化的挂账数额。本指标填列需有正式合同、协议确认书。由于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致使农业发展银行核销的挂账,也在本指标填列范畴。
3.“企业户数情况”:反映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能够编制提供完整会计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户数情况。纳入汇总范围的基层独立核算、且有法人资格的粮食企业,直接填写“1”。
4.“盈利企业户数”:反映本年度经营盈利的企业户数,不包括单户企业经营持平的企业。
5.“年末累计欠付职工款项余额”:指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付职工各种款项与实际支付各种款项的差额。企业日常核算如未对这部分款项进行账务处理,期末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分析填列。
6.“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报告期内,被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认定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食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粮食生产与加工、流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现粮食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
7.“带动农户数量”:指与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粮食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企业发生生产经营联系的农户个数。
8.“年带动农户增收额”: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带动农户增产增收部分,包括收购农户粮食的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差额(含二次结算部分)等。
9.“粮食专项资金情况”:指本年度根据国家扶持政策规定,用于粮食流通行业的专项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情况。
10.“企业自筹”:指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渠道之外所筹集的用于专门用途的资金。
11.“其他专项资金”:指除前述危仓老库改造资金、政府投资新建粮库资金和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专项资金。国家所安排的购买质检设备和物流设施建设(符合“四散”标准)等专项资金也在本项目内填列。
12.“专项资金实际形成可使用资产情况”指本年度通过争取的专项资金经过竣工验收、达到使用标准,并经过初始计量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表内、表间关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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