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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6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7〕16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三)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各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3)、《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4)、《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5),待重点检查时一并提交财政部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票据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其中,对于丢失、损毁票据的情况要按规定提供说明材料。
(二)重点检查阶段。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财政部组成检查组分赴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辖被检查单位,并督促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准备好本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自查报告、表格材料及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票据存根应按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检查组进驻前,将检查范围内的财政票据集中到各垂直管理直属局所在城市。
(三)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确保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010)68510260
王新颖(010)68553585
附件:1.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单位名单
2.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4.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5.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财政部
2017年3月23日
附件1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属主管部门
1
中国农业大学
教育部
2
北京邮电大学
3
北京外国语大学
4
中央美术学院
5
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
6
东北大学
7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8
大连理工大学
9
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
10
湖南大学
11
中南大学
1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
大连民族大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4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部
15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16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17
中国工业摄影协会
民政部
18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财政部
19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
20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
21
大连海事大学
22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农业部
23
国际烟花协会
商务部
24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5
北京协和医学院
2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7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8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9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2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
33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长沙矿产资源勘查中心
34
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5
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
36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37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38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39
大连市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40
贵州省气象局
41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
42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43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44
沈阳市邮政管理局
45
大连市邮政管理局
46
湖南省邮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7
贵州省快递职业技能鉴定站
48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49
国际粉体检测与控制联合会
50
中国丁玲研究会
中国作家协会
51
贵州航天工业学校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2
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校
53
贵州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54
贵州航天管理局
55
贵州航天医院
56
江南机电设计研究所
57
贵航高级技工学校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8
贵航飞机设计研究所
59
贵航贵阳医院
60
贵州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6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空气动力研究所
62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
63
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沈阳分站
中国铁路总公司
64
保险职业学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6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66
贵阳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67
贵阳铁路工程学校
68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69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
附件2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机构代码

地址及邮编

领用证号

财务负责人

电话

票据经管人

电话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财政票据名称
起止号码
数量
金额
合计
缴入国库金额
缴入财政专户金额









































































































































合计







说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等。
财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票据起止号码为连续时,应将多本(份)填写在同一栏内;不连续时,应分段填写。此表可复印。
附件4
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财政票据名称
起止号码
数量
金额合计








































































































合计





说明:其他财政票据包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等。
财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票据起止号码为连续时,应将多本(份)填写在同一栏内;不连续时,应分段填写。此表可复印。
附件5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项)
金额(元)
备 注
一、违规情况
(一)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
1.违规设立收费、基金、罚没等项目
2.违规提高收费、基金、罚没等标准
3.继续征收已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
4.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
5.其他
(二)财政票据管理
1.未按规定领取《财政票据购领证》
------
2.未按规定设专人管理、未设票据台账
------
3.串用财政票据
4.未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
5.丢失毁损票据未及时登报作废
------
6.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7.其他
(三)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1.未按规定纳入单位统一财务管理
2.未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1)应缴未缴国库
(2)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3.其他
二、自纠情况
(一)退还不应当收取的款项
(二)无法退还上缴国库
(三)补缴国库
(四)补缴财政专户
(五)补缴税款
(六)其他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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