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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证会〔2017〕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证会〔2017〕30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积极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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