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8]230号)为加强防范洗钱和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8]230号)
为加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在2019年1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报备和履职登记,并尽快完成系统升级等数据报送准备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测平台。
二、从业机构应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对《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从业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正常存续的客户,从业机构应当在《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的两年内完成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无法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从业机构应当与其终止业务关系。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加强对从业机构反洗钱监管,积极配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从业机构积极引导客户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应当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发布从业机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等。
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积极指导从业机构通过网络监测平台进行制度报备和履职登记、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制定并发布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行业规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从业机构;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管理办法》。
附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上述就是询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的解答,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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