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二○一九年一月)1业务概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
(二○一九年一月)
1 业务概述
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两类产品。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相关权利义务限于合约签署双方,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参与机构实行分层管理制度。合约的参与者分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核心交易商需事先向本所备案。凭证的参与者包括创设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创设机构需事先向本所备案。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流程包括参与者备案、业务实施、信用事件后续结算安排等环节。其中,参与者备案指核心交易商、创设机构按业务需求进行备案;合约业务实施包括签署主协议、签署交易确认书、支付保护费等流程;凭证业务实施包括凭证创设、登记、挂牌、转让等;信用事件后续结算安排包括确定信用事件决定日及实物结算、现金结算等。相关登记结算具体流程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办理。
试点初期,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2 业务开展前准备
2.1 合约交易前签署主协议和补充协议
2.1.1签署主协议
交易双方参与合约业务前应当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主协议为一对一签署,签署后在相关签署人之间生效。
合约参与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署;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产品的,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个资管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
2.1.2签署补充协议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试点办法》、《业务指引》及本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2.1.3主协议备案方式
市场参与者签署主协议后,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与本所进行主协议备案数据共享。
2.2 参与者资质要求及备案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实行参与者资质管理。参与者应当充分知悉信用保护工具相关规则,了解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风险,根据《试点办法》、《业务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2.2.1核心交易商和创设机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本所备案可成为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较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信用风险承担能力;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心交易商经本所备案可成为创设机构:
(一)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
(二)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者创设机构的,还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2.2核心交易商、创设机构备案文件要求
市场参与者拟成为核心交易商或者创设机构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参与者资质备案文件:
(一)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或者业务系统说明;
(四)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承诺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3经纪客户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前,向其全面介绍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本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8)。
2.2.4参与者备案文件的提交方式
参与者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创设机构的文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本所:
(1)通过电子邮件(ssebond@sse.com.cn);
(2)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初期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邮件标题格式为“【参与者备案】XXX公司-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备案材料”,附件超过20M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3 合约业务流程
3.1 生成交易确认书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一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合约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确认,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合约生成《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详见附件2)。
试点初期,买方需持有受保护债券,方可买入合约,且买入合约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其持有基础债券的面值。
3.1.1 合约申报要素
合约的申报要素包括:买方名称、买方证券账户、卖方名称、卖方证券账户、名义本金、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如有)、信用事件类型、合约起始日、合约到期日、保护费率、保护费支付方式(含保护费支付频率和支付日期、保护费支付路径)、信用事件后的结算方式等。
合约申报要求如下:
(1) 合约名义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 保护费率计价单位:bp;
(3) 保护费率变动单位:1bp。
3.1.2申报时间
合约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时间。
3.1.3申报平台
市场参与者为本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的,可直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市场参与者为经纪客户的,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和真实意思表示代为申报。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平台。
3.1.4申报流程
业务初期,交易系统仅支持指定对手方方式达成交易。由任意一方发起定向的指定对手方申报,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对手方,对手方确认后成交。指定对手方申报时,对手方必须符合相关参与者资质要求并签署了主协议。
3.2 合约保护费支付
3.2.1保护费支付流程
合约的保护费支付方式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
合约保护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保护费支付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办理资金代收代付,具体流程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通过自行协商支付保护费的,在每个保护费支付日,合约买方需自行向卖方支付保护费。
3.2.2合约提前终止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系统上提前终止合约。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约的,可以由一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交易双方自行计算相关结算金额并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结算金额。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结算金额支付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办理资金代收代付,具体流程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通过自行协商支付结算金额的,交易双方需自行完成支付。
3.2.3合约保护费停止积累情形
(1)对于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率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的,若合约存续期未发生信用事件,合约到期后停止保护费积累;
(2)对于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率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的,若合约存续期发生信用事件,信用事件决定日后停止保护费积累;
(3)合约提前终止的,合约终止日后停止保护费积累,交易双方在合约终止日通过约定方式支付结算金额。
3.3 合约头寸要求
试点初期,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合约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合约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
信用保护合约买入余额、卖出余额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额加总计算。
4 凭证业务流程
4.1 凭证创设前准备
4.1.1凭证创设文件
创设机构创设凭证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创设文件,创设文件均应加盖出具文件机构的公章:
(一)凭证创设说明书(附件3);
(二)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创设机构的基本情况、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如有)、名义本金、凭证起始日、凭证到期日、信用事件类型、结算方式、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内容。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载明凭证持有人通过凭证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4.1.2凭证创设文件的提交方式
凭证创设文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本所:
(1)通过电子邮件(ssebond@sse.com.cn);
(2)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初期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标题格式为“【凭证创设备案】XXX公司XX年XX期信用保护凭证创设备案材料”,附件超过20M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4.1.3凭证创设文件完备性核对
本所对凭证创设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但是不对凭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创设文件完备的,本所在收到文件10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4.2 凭证创设文件披露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前2个交易日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并通过本所网站(www.sse.com.cn)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创设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4.3 凭证创设操作
4.3.1凭证创设方式
创设机构应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凭证创设工作。凭证创设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
凭证创设前,创设机构向本所申请确定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
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本所申请:
(1)通过电子邮件(ssebond@sse.com.cn);
(2)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初期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标题格式为“【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申请】XXX公司XX年XX期信用保护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申请”,邮件正文中需说明凭证品种及自拟简称(不超过8个字符),创设机构需一并提交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附件超过20M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4.3.2凭证创设流程
试点初期,凭证创设实行与基础债券发行联动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凭证的预配售。创设机构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向基础债券的潜在投资者进行预配售,投资者获得凭证的预配售额度。
二是基础债券的发行。债券主承销商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发行基础债券。
三是对凭证预配售结果进行匹配、调整和登记确权。创设机构基于基础债券的发行结果对凭证预配售结果进行匹配和调整。若投资者认购的凭证的名义本金额超过其基础债券面值规模,其超过部分作认购无效处理,基于调整后的凭证认购情况进行登记、确权。
4.3.3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凭证的销售由创设机构自行完成。创设完成后,凭证创设机构发布凭证创设情况公告(附件4)。
4.4 凭证登记托管和挂牌
4.4.1凭证登记挂牌要求
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向本所提交凭证登记挂牌申请材料。创设机构应当与本所签订凭证挂牌协议,本所为凭证办理登记、挂牌一站式服务。创设机构需要向本所提交以下凭证挂牌申请电子材料:
(1)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附件9);
(2)信用保护凭证挂牌协议;
(3)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凭证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创设款到账确认书(附件10);
(4)凭证挂牌公告(附件11);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信用保护凭证挂牌协议。协议以PDF格式在本所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公布。协议签署人下载打印相应协议,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相关内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扫描并与其他挂牌、转让申请电子材料一并提交,并承诺提交的协议版本内容与本所提供的协议版本完全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与本所网站公布的协议版本不一致的,视为已按照本所网站公布的版本签署协议。
挂牌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出具文件机构的公章,纸质材料由创设机构保存。
提交的登记申请电子材料[1]包括:
(1)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2)证券登记申请表;
(3)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
(4)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文件。
4.4.2凭证登记挂牌流程
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向本所递交登记申请电子材料和挂牌申请电子材料。创设机构递交电子材料的邮箱地址为:ssebond@sse.com.cn。相关文件的纸质材料由创设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凭证摘牌之日起3年。
本所收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完成登记后通过本所反馈给创设机构,本所安排凭证挂牌。
若凭证投资者信息有误,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更正。
4.4.3凭证挂牌后续流程
T+5日内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挂牌后5个交易日(T+5)内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创设机构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完成凭证ISIN代码申请。
4.5 凭证交易
4.5.1交易时间
凭证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凭证的交易时间。
4.5.2交易要素
凭证申报要求如下:
(1) 交易单位:手(凭证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即百元名义本金,10张为1手);
(2)计价单位:百元名义本金凭证的价格;
(3)申报价格变动单位:0.001元;
(4)申报数量:不低于500手。
4.5.3交易平台
市场参与者为本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的,可直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凭证交易申报;市场参与者为经纪客户的,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在固定收益平台上代为申报。
初期,申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的客户端完成。后续本所还将为凭证的各类申报提供交易端电子接口接入方式。
4.5.4交易申报
凭证可以采用报价、询价及指定对手方等方式达成交易。
Ⅰ、报价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全市场提交报价申报,报价申报包括凭证代码、交易方向、名义本金、价格等要素。报价申报可以由交易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报价申报全市场可见。凭证市场参与者可以直接点击报价成交。凭证市场参与者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Ⅱ、询价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其他凭证参与者发送询价申报,询价申报包括凭证代码、交易方向、名义本金、价格等要素。收到询价申报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对询价请求进行报价,发起询价的市场参与者可以确认报价成交。询价申报时,询价对象最多为5个凭证市场参与者,且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询价及询价回复不设时间限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均有效。
Ⅲ、指定对手方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特定的交易对手方发起一对一的申报。凭证交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任意一方发起定向的指定对手方申报,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对手方,对手方确认后成交。指定对手方申报时,对手方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试点初期,仅支持指定对手方交易申报,其他申报方式开通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4.5.5 凭证转让限制
单只凭证创设及转让后的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200人,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点初期,投资者需持有受保护债券方可购入凭证,且持有凭证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其持有基础债券的面值。
若凭证存续期间未发生信用事件,凭证自到期日收盘后终止转让流通;若凭证存续期间发生信用事件,凭证可交易至创设机构公告的最后交易日期。
4.5.6凭证转让的结算
凭证参与者在固定收益平台达成交易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成交数据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4.5.7凭证回购注销
创设机构可回购其创设的凭证,并将其注销。创设机构购回自身创设的凭证后,向本所提交注销申请,申请要素包括凭证名称、凭证代码、需要注销的凭证数量等。
本所对注销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的将相关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本所提供的数据完成注销并将相关数据反馈至本所。
4.6 凭证头寸要求
试点初期,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的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的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
针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500%。
5 信息披露及行情
5.1 信息披露
信用保护工具在本所挂牌后的日常信息披露和操作业务由本所债券业务中心受理。
信息披露文件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本所。
5.1.1定期信息披露
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1)创设机构概况;
(2)创设机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3)创设机构主体评级情况;
(4)创设机构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或者凭证价格的重大事项;
(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1.2临时信息披露
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创设机构及其创设的凭证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创设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
(1)创设机构创设的凭证发生赔付;
(2)创设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3)创设机构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4)创设机构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创设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6)创设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7)创设机构履约保障方、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创设机构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创设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9)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5.1.3创设机构评级报告
创设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创设机构主体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不定期跟踪主体评级,每年至少跟踪评级一次。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及时向市场公告。
5.2 支付违约报告义务
市场参与者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的,该市场参与者与其对手方应当在支付或交付违约情形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将相关违约情形报告本所。
报告提交的邮箱地址为:ssebond@sse.com.cn,邮件标题格式为“【支付违约报告】XXX公司-信用保护工具支付违约报告”,附件超过20M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5.3 到期风险提示
创设机构应当于凭证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凭证即将到期及相关转让风险。证券公司应当于凭证到期前30个交易日起向申报买入凭证的经纪客户提示到期风险。
5.4 凭证摘牌公告
凭证到期且未发生信用事件、创设机构回购注销其全部凭证、凭证存续期间发生信用事件且创设机构与投资者完成结算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于相关日期确定后终止凭证的挂牌转让。
5.5 行情发布
本所在交易系统、上证债券信息网公布信用保护凭证当日逐笔行情和汇总行情等。
凭证逐笔行情信息包括:凭证代码、凭证名称简称、成交时间、成交量(手)、成交价格。
5.6 统计数据
本所将定期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素包括核心交易商类型、合约规模等信息。
6 信用事件后续结算安排
6.1 确定信用事件决定日
信用事件发生后,买方或者卖方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对手方发送 “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以下简称信用事件通知书,详见附件5、6)。信用事件通知书中需对相关信用事件附有合理、详尽的说明,至少需要指出参考实体发生了哪一种信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对信用事件的基本描述。
“公共信息通知书”应列明买方或卖方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得的有关信用事件已经发生的信息或报道。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公开信息渠道限于全国发行报刊,或是参考实体所在行业协会认可的权威性专业报刊、网站或信息提供商,且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未在提前终止日前撤销该信息或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
若交易双方对信用事件无异议,则合约或者首份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
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手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后,应在1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将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的PDF扫描件发送到以下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格式为“XXX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及公共信息通知书”。
6.2 发送结算通知书
信用事件决定日确定后,需要明确相关结算安排。
对于合约而言,信用事件决定日后30个自然日内,合约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合约卖方发送“结算通知书”(附件7),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结算通知书送达日后30个自然日。
对于凭证而言,信用事件决定日后3个自然日内,创设机构须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关于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公告,内容包括信用事件决定日、可交付债务(如有)、凭证最后交易日期,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时间区间等信息。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信用事件决定日后60个自然日。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公告发布后,凭证买方应按照创设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向创设机构发送“结算通知书”(附件7),明确具体结算日,具体结算日不得晚于最后结算日。
若采取实物结算方式,结算通知书中应当包括用于结算的可交付债务的具体信息、交割方式、交割时间等。若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结算通知书中应包括现金结算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信息。
6.3 结算期间结算安排
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确认相关结算要素。合约或凭证采用实物结算以及凭证采用现金结算的,由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方进行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数据提供T+1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交收以单笔现金结算或实物结算为最小单位,不办理部分交收。
若采用实物结算方式,买方应向卖方交付充足的可交付债务;若买方没有充足的可交付债务,可申报部分可交付债务,则卖方按照实际交付债务的数量确认结算金额。对于按季度支付保护费的合约而言,买方还需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的保护费,即从上一次保护费支付日到信用事件决定日期间的保护费。最终采用轧差方式支付,卖方支付的金额为轧差净额。
合约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结算金额。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结算金额支付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办理资金代收代付,具体流程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6.4 信用事件分歧处理
若交易双方对信用事件产生分歧,交易双方可对相关分歧进行协商,也可提请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并组织协商。若交易双方认可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交易双方按照相关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进行处理。
若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未提交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或者不认可相关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的,交易双方可根据约定就信用事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
若交易双方认可的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仲裁裁决或者诉讼判决支持买方的诉求,则合约或者首份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最后结算日不得晚于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意见、仲裁裁决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卖方之日后30个自然日。
7 费用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拟按以下标准收费: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中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为:交易经手费按信用保护工具成交名义本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点五双向收取,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试点初期,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相关内容由本所另行发布通知。
8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部门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黄婉如(登记挂牌)
021-50496191
黄成(参与者备案)
021-50496269
钱涛(信息披露)
021-50185721
信息公司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信箱:ssebond@sse.com.cn。
9 相关附件
附件1: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
附件2: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
附件3: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
附件4: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附件5: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6:信用保护工具公共信息通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7:信用保护工具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8: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9:信用保护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
附件10:创设款到账确认书
附件11:信用保护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
附件1:
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申请成为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
申请人全称:
备案类型: □合约核心交易商首次备案
□凭证创设机构首次备案
□备案信息表内容变更备案
(请在“□”内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 (同营业执照)
投资者类型: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信用增进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
交易商代码:
交易商名称: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CSDC结算参与人编码: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亿元)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参与上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上交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同意遵守上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管理。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接受上交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备案等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公司保证向上交所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2:
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

XXXX[2]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
编号【 】
甲方(信用保护卖方):【】
代表其管理的【】
乙方(信用保护买方):【】
代表其管理的【】
本《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本确认书”)旨在明确甲方和乙方在下文指明的签署日达成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的条款与条件。
在本确认书中,甲方(信用保护卖方)与乙方(信用保护买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分别称为“交易一方”。
鉴于交易双方已经签署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补充协议》(若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确认书构成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如有)中的全部条款,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双方另有特别规定或约定,适用于本确认书。
本确认书与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认可的确认交易双方之间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的所有援引了主协议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其他文件”),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就本确认书项下的交易而言,若本确认书的约定与主协议、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如有)的约定有冲突,在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应以本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本确认书取代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的签署日之前就本确认书项下的该项交易所作出的任何其他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书面确认、电话及口头确认)。
本确认书中的未明确的定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定义。
本确认书正本一式【】份,交易双方各持【】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适用的金融产品
本确认书为甲方作为以下金融产品的管理人代表该金融产品与乙方达成的,因此交易双方达成的本确认书所涉及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不适用于该金融产品的以外,均指该金融产品的权利和义务由甲方代表该金融产品行使或作出。
金融产品名称
投资经理
联系方式
托管机构
【】
【】
【】
【】
本确认书为乙方作为以下金融产品的管理人代表该金融产品与甲方达成的,因此交易双方达成的本确认书所涉及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不适用于该金融产品的以外,均指该金融产品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代表该金融产品行使或作出。
金融产品名称
投资经理
联系方式
托管机构
【】
【】
【】
【】
二、基本条款
信用保护卖方
【】
信用保护买方
【】
名义本金
【】万元人民币
签署日
【】年【】月【】日
起始日
【】年【】月【】日
约定到期日
【】年【】月【】日
交易日准则
若某一相关日期并非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计算机构
适用以下第【】项:
(1) 甲方
(2) 乙方
(3) 甲方或乙方
(4) 其他:【】
清算安排
双边清算
三、保护费支付要素
保护费支付方
信用保护买方
保护费支付路径
适用以下第【】项:
(1)双方自行协商支付
(2)通过中国结算代收代付
保护费支付方式
适用以下第【 】项:
(1) 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
(2) 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
(3) 前端一次性支付
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 【适用】/【不适用】
支付要素
支付频率
【按季支付】
保护费率
年化【】bps
计息天数调整
【按照实际天数调整】/【按照名义天数不调整】
计息基准
【实际/365】/【实际/实际】
首期保护费支付日
【】年【】月【】日
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适用】/【不适用】
支付要素
支付频率
【按季支付】
保护费率
年化【】bps
标准保护费率
【】bps(50/100/150)
首期保护费支付日
【】年【】月【】日(本确认书生效日之后第一个季末的20日为首期支付日。此后每期支付日为约定年份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前端费率
【】bps
前端费用
【】元人民币
期初返还金额
【】元人民币
期初交付金额
【】元人民币(若期初交付金额由信用保护卖方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则以负数表示)
期初交付金额支付日
【】年【】月【】日
计息天数调整
【按照实际天数调整】/【按照名义天数不调整】
计息基准
【实际/365】/【实际/实际】
前端一次性支付【适用】/【不适用】
支付要素
保护费率
【】bps
保护费
【】元人民币
保护费支付日
【】年【】月【】日
四、与信用事件有关的条款
参考实体
【】
受保护债务种类
【付款义务】、【借贷款项】、【债券】、【贷款】、【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仅为参考债务】(可多选,取勾选项的最大范围作为债务种类)
受保护债务特征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交易流通】、【本币】、【外币】、【其他: 】(可多选)
参考债务
【】
参考债务证券代码
【】
信用事件类型
破产
【适用】/【不适用】
支付违约
【适用】/【不适用】,若适用,则:
起点金额:【】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金额
宽限期:【】个交易日
宽限期顺延:【适用】/【不适用】
债务重组
【适用】/【不适用】,若适用,则:
起点金额:【】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金额
所涉债务最小持有人数【】
五、与结算有关的条款
结算条件
信用事件通知书
通知方为以下第【】项:
(1) 信用保护买方
(2) 信用保护卖方
(3) 信用保护买方或信用保护卖方
公共信息通知书
【适用】/【不适用】
若适用,通知方为以下第【】项:
(1) 信用保护买方
(2) 信用保护卖方
(3) 信用保护买方或信用保护卖方
结算方式
适用以下第【】项:(单选)
(1)现金结算
(2)实物结算
实物结算
实物交割期间
【】个自然日(不超过30个自然日)
可交付债务种类
【付款义务】、【借贷款项】、【债券】、【贷款】、【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仅为参考债务】(可多选,取勾选项的最大范围作为债务种类)
可交付债务特征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本币】、【外币】、【无扣减债务】、【可转让贷款】、【转让受限贷款】、【最长待偿期10年】、【其他: 】(可多选)
可交付债务的
应计未付利息
【计入】/【不计入】

现金结算
约定回收率
适用以下第【】项:
(1)【】
(2)【计算方法: 】

六、其他条款
(一)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收件人:【】
收件人:【】
(二)资金账户信息
甲方账户名:【】
乙方账户名:【】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三)证券账户信息
甲方账户名:【】
乙方账户名:【】
账号:【】
账号:【】
席位号:【】
席位号: 【】
七、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可对于交易确认书内容做出补充约定(包括履约保障条款、对于定义或条款内容的另行约定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八、与交易有关的声明与承诺条款
(一)一般的声明与承诺:
1、交易一方(包括其关联方)未向另一方就参考实体、债务、参考 债务、可交付债务作出任何的声明或陈述。
2、交易一方(包括其关联方)均有权就债务、参考债务或可交付债务进行任何交易,或接受参考实体的存款、向其放款或与其进行任何金融或商业业务活动,不受本确认书项下的交易的影响,即使上述交易或业务活动可能对参考实体或另一方在本确认书项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构成或产生一项信用事件的行为)。
3、交易一方(包括其关联方)均有权在签署日后获取或掌握与参考实体有关的信息,该信息可能与交易有关且不为公众或另一方所知悉,但该方没有义务向另一方披露该信息(无论其是否为保密信息)。
(二)与实物结算有关的声明与承诺:
1、若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在所有权方面 存在瑕疵,或受限于任何担保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益(但参考实体享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销权除外),则应赔偿由此给信用保护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除非信用保护买方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对该可交付债务进行了调查与核实。该赔偿义务在本确认书项下的交易的到期日之后仍然有效。但是,信用保护买方未能满足上述要求不视为构成了其在本确认书项下的一个违约事件。
2、信用保护买方交割给信用保护卖方的可交付债务不得要求信用保 护卖方对参考实体承诺提供任何后续资金(包括或有的资金承诺),或对参考实体负有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
3、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内将可交付债务交割给信用保 护卖方不构成其在本确认书项下的一个违约事件。
4、如信用保护买方未在实物交割期间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可交付债务,则上述实物交割期间结束之日为本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的到期日,信用保护买方将至此自动丧失未交付的可交付债务对应额度的向信用保护卖方请求获得本信用保护合约交易项下结算赔付的权利。
5、交易双方需按照适用于有关参考债务或可交付债务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印花税或其他相关税费。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交割可交付债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支付给贷款代理行、债券受托人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费用)由信用保护买方负担。
九、定义
签署日
在一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下,指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起始日
在一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下,指该交易的信用保护开始生效的日期。
约定到期日
在一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约定的信用保护到期之日。
计算机构
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指定为“计算机构”的实体,可由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担任,也可由第三方机构担任。
名义本金
指一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保护费率
保护费率=保护费/名义本金*100%。
前端费率

前端费率=前端费用/名义本金*100%。
期初交付金额
在期初交付金额支付日支付的前端费用和期初返还金额的轧差。
首期支付日
本确认书的生效日之后的第一个支付日,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交易日准则调整。
债务
指参考实体作为主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参考债务
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列明或描述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的一项或多项债务(或一类或多类债务)。
债务种类
指参考实体所负债务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付款义务,即任何支付或偿还款项的义务;
(2)借贷款项,即基于贷款或债务融资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种付款义务;
(3)贷款,即根据相关贷款协议、授信安排、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信托安排已经发放的贷款;
(4)债券,即各类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券或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和可转债;
(5)公司债;
(6)可转债;
(7)企业债;
(8)资产支持证券;
(9)仅为参考债务。
债务特征
指参考实体所负债务的一项或多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交易流通、本币或外币等特征。
一般债务
指该债务在获得参考实体清偿时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同类型借款款项,或与其他同类型借贷款项平等受偿。在判断债务受偿顺序时,应以相关债务发生时的状态为准,但在本确认书的生效日晚于该债务的发生日时,则以其在本确认书的生效日的状态为准。
次级债务
指该债务在获得参考实体清偿时的受偿顺序在一般债务受偿后方可受偿,或在参考实体于一般债务项下尚有欠款或仍处于违约状态时,无权就该债务获得或保留参考实体支付的任何款项。
交易流通
指该债务可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合法交易场所转让或买卖。(即使某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流通方面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仍应视为其具有“交易流通”的债务特征。)
本币
指该债务的面值为人民币。
外币
指该债务的面值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
信用事件
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就一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约定的触发结算赔付的事件,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债务重组等事件。
破产
破产指参考实体发生下列任一事件:
(1)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4)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5)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三十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6)通过其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7)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8)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三十天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
(9)其他任何与上述第(1)项至第(8)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支付违约
支付违约指参考实体未按约定在一项或多项债务的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未支付款项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 未纠正。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亦称为“偿付变更”或“债项重组”)指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或提前支付等原因对债务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下述安排:
(1)降低应付利率水平、减少应付利息金额或减少预定应计利息的金额;
(2)减少应到期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本金数额或溢价;
(3)提前或推迟本金、利息或溢价的偿付日期,或推迟应计利息的起息;
(4)变动该债务的受偿顺序,导致其对任何其他债务成为次级债务;
(5)改变本息偿付币种;
(6)若债务种类为债券,该债券的发行人在未获得全体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债券替换或置换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另一债券。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了适用于债务重组的起点金额,则上述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总金额应超过该起点金额。
参考实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监管、财会或税务调整采取上述债务偿付方面的重组,或该等变更不是因为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而采取的,则不 构成债务重组。何为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监管、财会或税务调整”,以及如何判 断该等变更是否源于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应依赖具体事实情况加以 判断。
参考实体可以采用两种办法进行债务重组:一是由参考实体与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持有人达成重组协议(若仅与部分持有人达成该协议,则适用于该债 务的有关合同或协议能够约束该债务的全体持有人),且涉及重组的债务金额不 低于交易双方约定的起点金额;二是由参考实体单方面宣布的适用于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有权自行宣布债务重组、且可以在法律上约束所有债权人的参考实体,只能为国家或地区,且由该参考实体中有权处理债务重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针对该参考实体的所有债务或某一类型的全部债务(例如所有外债)采取上述债务重组安排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安排。
但是,在参考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为了避免相关区域的社会、经济或金融系统出现重大或系统性风险而主持或指导参考实体与其债务的全体债权人就相关债务自愿达成协议或安排,同意参考实体就相关债务采取上述债务重组安排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安排,则不视为构成一项债务重组的信用事件。
起点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约定的适用于某一信用事件的金额,相关事件涉及的债务或应付款项金额超过该金额,方可构成该信用事件。
宽限期
指对某一债务的付款宽限期,既可在适用于该债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也可由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进行约定。
若以该债务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的付款宽限期作为该债务的宽限期,则该付款宽限期在相关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的签署日应已存在,除非该债务发生在签署日之后,在此情况下,则以该债务发生日适用的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的付款宽限期为准。
若上述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了付款宽限期,而交易双方同时在本确认书中列明了宽限期的期限,则本确认书中列明的期限为适用的宽限期。
若产生或构成相关债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中未约定付款宽限期,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也未列明宽限期的期限,则相关的宽限期默认为3个交易日。
潜在支付违约
指交易双方在参考实体相关债务项下约定了宽限期或其他构成支付违约的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参考实体未在该债务的支付日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但仍处于相关宽限期内或相关特定条件尚未成就时的违约状态。
宽限期顺延
若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选择适用“宽限期顺延”,在一项潜在支付违约发生于约定到期日或之前,即使适用的宽限期到期之日晚于约定到期日,相关债务仍然适用该宽限期,不受约定到期日的影响。该宽限期到期之日为信用保护合约的到期日。
结算条件
指交易双方在按照适用的结算方式履行相关结算义务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现金结算日
指信用保护卖方应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日期。
结算货币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否则为人民币。
信用事件决定日
指信用事件通知书与公共信息通知书(若适用)均有效送达且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日。信用事件通知书与公共信息通知书(若适用)的有效送达期间,始于该交易的起始日(含),止于该交易到期日之后的第【10】个交易日(含)。
公共信息
指可合理证明或确认信用事件通知所述信用事件已发生的任何事实、信息或资料。
(1) 已由参考实体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但若该参考实体或其关联企业是相关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的交易一方,则由其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不能作为公开信息;
(2) 已由信用事件通知方或其关联企业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前提是信用事件通知方或该关联企业是已发生信用事件的相关债务的债权人,其以债权人身份获得或知悉该信息,且信用事件通知方已向另一方出具了一份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士签署的证明,确认其或其关联企业是基于上述债权人身份而获得或知悉了该信息;
(3) 已在不少于两个的公开信息渠道(无论是否收费)上公布的信息,且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均未在适用的结算条件满足之前撤销有关消息或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
(4) 已由债务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的代理行、债券的付款代理人、清算代理人或受托管理人),或由有关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或清算机构通知、公告或确认的信息;
(5)已包含在第三人针对参考实体提出的,或由参考实体自行提出的“破产”定义第5项所述法律程序项下的任何起诉或申请文件之中的信息;
(6) 已包含在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银行间市场行业自律组织、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所发出或公布的任何命令、判决、裁决、裁定、通知或公告之中的信息。
公开信息渠道
除非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另行约定,就在中国境内的参考实体而言,指全国发行的报刊,或是参考实体所在行业协会认可的权威性专业报刊、网 站或信息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指定负责披露或提供相关信息的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人民法院报(及其后续网站或出版物)中的任何一个。
就在中国境外的参考实体而言,指国际金融市场权威媒体公司 向市场公开发行或提供服务的报刊、网站、信息终端等,包括但不限于Bloomberg Service、Reuter Monitor Money Rates Services、Financial Times、Wall Street Journal(及其后续网站或出版物)中的任何一个。
上述“中国境内”一词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交割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结算通知所指可交付债务的全部权益。
交割日
指信用保护买方与信用保护卖方之间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的交易日。考虑到结算周期等因素,此处的交割日为交割申报日。
实物交割期间
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完成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的期限,该期限始于结算通知书有效送达信用保护卖方之日(含该日),止于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与结算有关的条款”中约定的实物交割期间届满之日(含该日)。
可交付债务种类
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所属的一种或多种债务种类。适用“债务种类”的定义。
可交付债务特征
指交易双方在本确认书中列明的,用以确定可交付债务的一项或多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特征、无扣减债务、可转让贷款、转让受限贷款等特征。
“无扣减债务”指自交割日起,该可交付债务到期应付的本金余额及/或应计未付利息将不会被扣减。
“可转让贷款”指无需获得参考实体或该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任何代理行的同意,即可被信用保护买方转让的贷款资产。
“转让受限贷款”指需获得参考实体或该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任何代理行的同意,方可被信用保护买方转让的贷款资产。
回收率
债务违约后,债权人所能收回的金额与债务名义本金的比值。本确认书中指交易双方约定的该比值的具体数值或其确定方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签署页
甲方:【】
代表其管理的【】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乙方:【】
代表其管理的【】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附件3:
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
XXXX[3]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
创设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创设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创设机构的全称、时间以及创设机构签章。
创设机构应当在创设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信用保护凭证的挂牌转让,并不代表对其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创设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创设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创设说明书正文
第一节 本期凭证创设情况
1.1 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凭证创设机构的中英文名称等。
1.2 本期凭证创设基本情况
包括凭证名称,备案的交易场所、名义本金,信用保护期限等。
第二节 凭证的创设条款与流通交易
2.1凭证的创设条款
包括凭证全称、创设机构、名义本金总额、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可交付债务、信用保护期限、起始日、到期日、投资者范围、簿记建档日、缴款日、凭证登记日、上市流通日、凭证创设价格、簿记建档费率区间(年化)、计费年度天数、付费方式、信用事件、结算方式、凭证托管机构等。
2.2 凭证的簿记建档安排
包括凭证簿记建档管理人及联系人、簿记场所;凭证预配售时间、发送预配售通知的安排;凭证的正式配售安排、正式配售的通知;凭证的定价、配售原则与方式、不予配售的情况等。
2.3 凭证登记托管安排
包括登记托管机构名称和托管机构的服务内容。
2.4 信用保护费支付安排
包括保护费支付的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2.5 凭证的流通交易
包括凭证挂牌交易场所及交易平台。
2.6 其他事项说明
第三节 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3.1 创设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住所、邮编、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与资质等。
3.2 历史沿革及股东情况
包括成立时间、历史沿革、增资扩股情况、股东持股情况等。
3.3 创设机构的信用能力
包括针对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名称。
3.4 创设机构公司治理情况
包括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层情况、内部决策机制等。
3.5 创设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包括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所在行业状况、经营方针及战略。
3.6 创设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状况分析等。
3.7 财务情况及分析
包括近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财务报表适用的会计准则、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概要分析等
3.8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9 合规情况
包括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节 参考实体及受保护债务基本情况
4.1 参考实体情况
包括中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4.2 受保护债务情况
包括受保护债务种类及特征。
受保护债务为单只或少数几只债券的,应列举债券名称、发行人、承销商、发行金额、期限、面值、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发行日、起息日、缴款日、兑付日、登记和托管机构、担保增信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等信息。
第五节 信用事件
5.1 信用事件范围
包括信用事件的类型及选择。
5.2 信用事件定义
包括各信用事件类型的具体界定。
5.3 信用事件通知规则
包括通知的具体方式、形式要求、通知生效时点等。
第六节 结算安排
6.1 到期注销
包括到期注销的条件、到期注销的安排等。
6.2 结算条件
包括启动结算的条件、启动结算的流程。
6.3 结算通知规则
包括结算流程中通知的具体方式、形式要求、通知生效时点等。
6.4 发生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
包括实物或现金结算的选择、结算的具体流程、结算日、结算金额计算方式、结算金额支付方式、实物交割方式及流程等。
第七节 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及处理
7.1 违约事件
包括违约事件的类型、具体类型的定义等。
可参考适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第四条相关表述。
7.2 违约事件的处理
包括违约事件后凭证创设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违约处理流程和安排、违约救济方式、违约金和资金清算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资金支付方式、文件通知送达方式等。
可参考适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第五条相关表述。
7.3 终止事件
包括终止事件的类型、具体类型的定义等。
可参考适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第六条相关表述。
7.4 终止事件的处理
包括终止事件发生后凭证创设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终止后的处理和安排、交易终止后资金清算返还的计算方法、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资金支付方式、文件通知送达方式等。
可参考适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第七条相关表述。
第八节 凭证持有人会议
包括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召集程序、会议安排和要求等。
第九节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9.1 税收
包括税收负担的说明、承担缴税职责的约定。
9.2弃权
9.3 争议的解决
包括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等。
9.4 风险提示
包括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凭证时,应提醒投资者考虑的各项风险因素。
9.5 关联方关系说明
包括创设机构、参考实体、中介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节 备查文件
10.1 备查文件清单
10.2 查询地址
包括查询方式、查询渠道、查询地址等。
附件4:
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XXXX信用保护凭证创设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现将本凭证创设最终要素公告如下:
凭证名称
凭证简称
凭证代码
凭证期限
凭证创设价格
凭证起始日
凭证到期日
创设数量(手)
创设总额(名义本金:元)

凭证创设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参考模板
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
合约版本:
收件方:[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通知方:[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事由: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以[ ]为参考实体以[ ]为受保护债务的《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编号:[ ],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项下的信用事件通知。
本通知构成前述《交易确认书》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交易确认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作为通知方,特此通知贵方,[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满足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债务的名称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信用事件的种类]信用事件,其具体情况如下:[请填入有关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信用事件通知日期:
凭证版本(买方版本):
收件方:[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通知方:[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事由: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 ] 于[ ]年[ ]月[ ]日创设了[ ]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在凭证创设说明书(编号[ ])中对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至本通知发送日,通知方持有[ ]手该凭证。
本通知构成前述凭证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该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作为通知方,特此通知贵方,[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满足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债务的名称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信用事件的种类]信用事件,其具体情况如下:[请填入有关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信用事件通知日期:
凭证版本(卖方版本):
事由: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创设了[ ]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在凭证创设说明书(编号[ ])中对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本通知构成前述凭证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该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作为通知方,特此通知凭证投资者,[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满足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债务的名称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信用事件的种类]信用事件,其具体情况如下:[请填入有关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信用事件通知日期:
附件6:
信用保护工具公共信息通知书参考模板
信用保护工具公共信息通知书
合约版本:
收件方:[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通知方:[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事由: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以[ ]为参考实体以[ ]为受保护债务的《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编号:[ ] ,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项下的公共信息通知书。
本通知构成前述《交易确认书》所指的公共信息通知书。除非本 通知另有定义,《交易确认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作为通知方,特此通知贵方,[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满足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债务的名称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的信用事件种类]。
本通知作为该[信用事件]的公共信息通知书,有关公开信息的情况如下:[请填入获得的有关公开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开信息通知日期:
凭证版本(买方版本):
收件方:[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通知方:[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事由: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 ]于[ ]年[ ]月[ ]日创设了[ ]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在凭证创设说明书(编号[ ])中对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至本通知发送日,通知方持有[ ]手该凭证。
本通知构成前述凭证所指的公共信息通知书。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该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作为通知方,特此通知贵方,[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满足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债务的名称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的信用事件种类]。
本通知作为该[信用事件]的公共信息通知书,有关公开信息的情况如下:[请填入获得的有关公开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开信息通知日期:
凭证版本(卖方版本):
事由: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创设了[ ]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在凭证创设说明书(编号[ ])中对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本通知构成前述凭证所指的公共信息通知书。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该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作为通知方,特此通知凭证投资者,[请填入参考实体及/或满足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债务的名称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发生了一项[请填入适用的信用事件种类]。
本通知作为该[信用事件]的公共信息通知书,有关公开信息的情况如下:[请填入获得的有关公开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开信息通知日期:
附件7:
信用保护工具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
信用保护工具结算通知书
合约版本:
收件方:[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通知方:[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事由: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以[ ]为参考实体以[ ]为受保护债务的《XXXX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编号:[ ] ,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项下的结算通知。
本通知构成前述《交易确认书》所指的结算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交易确认书》中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特此确认将就交易采取[ ]结算。具体结算信息如下:
(1)结算期间:[ ]个交易日,始于贵方收到本通知之日(含该日)
(2)可交付债务明细(若采取实物结算):[请填入具体信息]
(3)收款账户信息(若采取现金结算):[ ]
(4)结算地点:[ ]
(5)其他: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结算通知日期:
凭证版本:
收件方:[请填入收件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通知方:[请填入通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事由: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 ]于[ ]年[ ]月[ ]日创设了[ ]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在凭证创设说明书(编号[ ])中对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至本通知发送日,通知方持有[ ]手该凭证。
本通知构成前述凭证所指的结算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义,该凭证创设说明书定义的术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方特此确认将就交易采取[ ]结算。具体结算信息如下:
(1)结算期间:[ ]个交易日,始于贵方收到本通知之日(含该日)
(2)可交付债务明细(若采取实物结算):[请填入具体信息]
(3)收款账户信息(若采取现金结算):[ ]
(4)结算地点:[ ]
(5)其他: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结算通知日期:
附件8:
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揭示书
为使信用保护工具(以下简称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充分了解信用保护工具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展信用保护工具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信用保护工具存在的风险,并要求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在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之前仔细阅读并签署。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用保护工具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杠杆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三、市场变化导致的信用保护工具价值的不确定性风险。参与者买入信用保护工具时需付出约定的保护费,由于参考实体和市场环境变化,基于相同参考实体或债务的信用保护工具的保护费可能出现显著变化。
四、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或其补充协议和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的规定或约定,未按时提交结算指令、相关账户的资金和可交付债务不足等情形,导致信用保护工具交易无法达成或交收失败以及信用保护合约存续期间内信用保护买方未按期支付约定保费等违约后果。
五、信用保护工具具有较高的杠杆性。当触发信用事件后,信用保护工具卖方面临赔付较多的资金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信用保护工具的名义本金可能超过信用保护工具卖方的净资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六、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可能出现未按规定和约定进行交易申报和结算申报,交易要素填报错误、资金划付、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七、信用保护工具双方达成的约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信用保护工具双方应当自行承担因签署相关合同或者交易确认书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八、在信用保护工具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信用保护工具对手方,又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信用保护工具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九、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交易、履约、存续期间相关权利的要求与义务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
十、在信用保护工具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可能因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经纪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信用保护工具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在参与信用保护工具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信用保护工具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并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信用保护工具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9:
信用保护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
(上市(挂牌)申请书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贵所备案,本公司XXXX亿元名义本金XXXX年期,参考实体为XXXX的凭证已于 [ ]年 [ ]月 [ ]日创设完毕,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凭证登记、托管等工作。
本公司认为本期凭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凭证挂牌条件,现申请本公司XXXX凭证在贵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转让,请审核。
特此申请。
创设机构
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创设款到账确认书
我公司于 [ ]年[ ]月[ ]日完成XXXX凭证(证券代码XXXX,证券简称XXXX)创设工作,确认收到本期凭证创设款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 XXXX圆)。
我公司承诺本期凭证募集资金已足额到账并承担因募集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所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创设机构 XXXX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信用保护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凭证挂牌的有关规定,XXXX公司创设的XXXX信用保护凭证,将于[ ]年[ ]月[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转让。信用保护凭证相关要素如下:
凭证名称

凭证简称

凭证代码

创设机构信用评级

创设机构评级机构

创设总额(亿元)

凭证期限

保护起始日

保护到期日

交易单位

计价单位
百元名义本金凭证的价格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
0.001元
申报数量
不低于500手
XXXX公司
年 月 日
[1]登记申请材料的模版以中国结算官方网站为准,可通过ssebond@sse.com.cn邮箱索取。
[2] 此处请填写参考实体简称。
[3]此处请填写参考实体简称。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的通知(深证上〔2019〕18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201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201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5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10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