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以及向中央企业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向中央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中央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四条 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单位,并抄报财政部。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在对中央单位申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向中央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进行调整后,再次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单位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投资运营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央企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五章 转移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

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报中央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中央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单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决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代以体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地方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评论

被宠壞の猫

[打call][打call][打call]

5小时

低头要亲亲

广东城镇国企人事变动频繁个个也要套个中层干部套取单位高工资福利的,这些行为这阵子很普遍发生了,那些基层普通职工二三千元工资到手一直也提高不到待遇,因为这阵子城镇国企单位经营收入多了。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国务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