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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缩写CEC.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第三条 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电联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中电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中电联具有下列主要职能: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必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电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中电联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中电联会员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申请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中电联反映意见与建议,对中电联工作进行监督。

(三)享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四)参加中电联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退会。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电联章程。

(二)执行中电联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三)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是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协商、推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中电联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可提前召开或在五年期间增加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一)制定或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项需经合法出席会员代表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中电联的工作。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中电联会费收支报告。

(五)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超过代表会议选出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筹备和组织全国会员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出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建议,并提请理事会确认。

(五)审查批准发展会员。

(六)审查批准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七)聘请中电联顾问。

(八)审查批准由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三条 常设办事机构

中电联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

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中电联可设立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

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分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中电联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中电联的经费应用于实现中电联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经费收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每会计年度终结后,编制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报告,预决算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与中电联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第十九条 中电联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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