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军队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军队企业的清洁文明生产,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军队所属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在编修理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军队企业的清洁文明生产,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所属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在编修理机构和宾馆、饭店、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企业的负责人,是指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环境保护作为日常生产管理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四条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的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和军队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工作的标准和措施: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规划、计划,制定环保目标,明确每年拟完成的污染治理项目数,实行责任制管理;
(三)采用和推行节能、降耗、无污染、无公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生产发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及对在职环保管理干部和技术工人进行业务培训;
(五)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的污染治理经费;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环保规定的情况,参加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环保计划任务书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定期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五条 责任制的实施:
(一)在本单位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确定办事部门,选配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环保管理工作;
(二)与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签订环保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环保工作的内容和指标;
(三)在企业内部实行环保工作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制,把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下到车间、班组,与生产管理指标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环保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被军以上单位评为环保先进单位的,对其企业法人代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严格执行环保规定,管理不善而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人或责任者通报批评或处分;造成严重污染触犯刑律的,应追究企业法人或责任者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被政府环保部门罚款的,企业法人代表负有经济责任。其中罚款在3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应扣除其当月奖金;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除扣除当月奖金外,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10%
20%。
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与惩罚,由企业所在大单位的环保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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