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3.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五、关于报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评论

莫言傾國莫言殇

直接告诉废了啥多好?

10分钟前

滑稽玩世

服了,最近十年随手出的文件越来越多,加起来比税法都厚。

2小时

  我爷们说他想我 ╮

感谢整理[握手]

5小时

贫僧爱泡妞丶

总结的很到位,值得拥有。[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1天前

专业代掉段

欣赏佳作!👍👍赞

5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商品经营单位批发与零售的划分凡是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以及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二、企业生产的需要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其生育管理适用我省条例,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