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使馆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给的“外交身份证”或“身份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
第一条 各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使馆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给的“外交身份证”或“身份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条 “外交身份证”发给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身份证”发给各国驻华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
第三条 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及其配偶抵达北京后,有关使馆应在一周内照会(附中文译文)外交部礼宾司,为他们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或“身份证”,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一寸免冠、彩色、光面证件照片四张,“申请外交身份证、身份证登记表”一式两份(该表可向外交部外文收文室领取)。申请表上的项目,应按要求逐项准确填写。照会、申请表上的身份须与持照人护照上的身份一致。如使馆人员与其子女合用同一护照,申办身份证件时,只需送交本人证件照片,不必送交与子女合影照片。
第四条 如外交代表的职衔有变动或行政技术人员被任命为外交代表,使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并随照附送他们本人及其配偶的护照(如系外交官职衔变动,原护照上的职衔加注须作相应更改;如系行政技术人员被任命为外交官,须附送其原护照及新签发外交护照)、一寸证件照片各两张和原来领取的证件,为他们申请更换证件。
第五条 “外交身份证”和“身份证”须由持证人签名并妥为保管。证件如遗失或损坏,有关使馆应立即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附送持证人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申请补发或更换。属遗失的,还应附送公安部门的报失证明原件;属损坏的,须将原身份证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第六条 “外交身份证”和“身份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如持证人在华任职期超过三年,则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使馆照会礼宾司为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随照需附上原身份证件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礼宾司将为持证人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的身份证件。持证人离职时,使馆应在持证人离开中国后三日内照会礼宾司,并随照退回其身份证件,以便注销。
第七条 到驻华使馆临时工作的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及属驻华使馆人员客人的、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的,拟在中国停留三十天以上者,须向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抵达北京后,使馆应在十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并附送他们的护照,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照会中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及拟在中国停留期限;对第七条所列人员,使馆还应在照会中说明居留事由。
第九条 已办“居留登记”的人员如不能在“居留登记”有效期满前出境,使馆应在有效期满十日前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延期理由并附送他们的护照,为他们申请延长“居留登记”的有效期。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在北京办妥“居留登记”手续后,如前往中国其他地区,在原“居留登记”有效期内无须向当地另行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以外的各国来华人员按规定须办理居留登记手续者(如持有D、Z、X签证者),应去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第十二条 外交部礼宾司办理驻华使馆人员身份证件、居留登记需十五个工作日,补发身份证件需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ΟΟΟ年一月-日起实施,如此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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