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
(二)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超龄或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个人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团体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事务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执业的个人会员人数、执业资格等。
(二)团体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团体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开发和维护、政策解释和培训,以及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并对各省级协会的会员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协会负责本协会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等。
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个人会员诚信信息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记录、管理;其分所的诚信信息,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转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记录、管理。
第七条 省级协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会员出现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依据协会职能对会员作出惩戒或处理的,可直接将相关信息即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接到民事赔偿判决、立案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向省级协会如实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省级协会在接到相应信息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新,并保存相应的文字(或电子文档)资料。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会员一年中出现三种以上(含三种)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其提示信息涉及事项出现最终处罚结果的,应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满三年后消除相应记录,不再保存。
(二)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发生民事赔偿以及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应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再显示。
(三)会员诚信档案记录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转为系统永久保存。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省级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会员诚信档案目前主要用于协会对会员诚信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创造条件过渡到对外披露和查询。各级协会对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应合理、客观、公正;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有关管理部门需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信息的,协会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各省级协会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会员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各省级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操作程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