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三、国家主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

三、国家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回收净额=〔现金流量净额-国家计划内债转股股权回购、出售和转让现金流入-非国家指令性发行债券及商业借款现金流入+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1+R1)×(1+R2)×……(1+Rn)〕

现金流量净额=年末现金余额+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年末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年初现金余额-年初银行存款余额-年初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

n为资产公司自开业起所在年度,Rn为当年折现率。折现率由我部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确定。

如无特指,其他现金等价物均指资产公司短期持有的国债、国债回购拆出资金。如资产公司将其他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需向财政部作出书面说明和合理解释,且现金等价物范围一经划定,除经财政部批准外,不得随意变更。

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及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系指,资产公司在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应的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

四、资产公司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的年度财务计划中,应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处置计划和现金回收计划。财政部在批复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时,根据资产公司上报现金回收计划,确定资产公司基本费用开支,批复资产公司执行。

五、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回收工作,国家按照现金回收净额的1%-1.2%予以奖励,具体为,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按1%执行,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1.2%执行。年度执行中,资产公司可按每季度现金回收净额的6‰预提奖励基金。会计年度终了,财政部根据资产公司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清算,资产公司按财政部考核的批复进行调整。

六、奖励基金由总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兑现,不得由办事处自行提取和分配。

七、对每年经财政部批准提取的奖励基金,资产公司要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资产公司内部的各项奖励必须统一在奖励基金专户内开支,不得在成本或收入等其他渠道列支或坐支奖励。

八、资产公司兑现奖励基金要体现重奖个人的原则。奖励不得平均分配,应重点奖励处置资产回收率高,成绩突出的一线员工。

九、资产公司必须在财政部批复兑现的奖励基金额度内进行分配,当年奖励基金不得全部用于分配,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用于以丰补歉。

当年分配给员工个人的奖励不得一次性全部发放,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在员工合同期满时发放。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表现未达到考核要求或非正常调动提前离职,则这部分予以扣发。

十、资产公司必须将年度应发放工资总额的50%与考核结果挂钩,并与当年考核奖励打捆发放。

十一、资产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二、资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办事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以及奖金发放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有关监管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可以确认违法违纪造成损失金额的,按照损失金额相应扣减下年度资产公司奖励基金。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c30783--011219wkj

评论

岌岌可危

转发了

30分钟前

小熊保安

转发了

8小时

每滴泪都是钻石

转发了

8小时

流水无心恋落花

转发了

半年前

柔柔

转发了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_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现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