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管理1.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本着质量效率和内涵发展为主的原则,制定事业单位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总体规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
一、规划管理
1.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本着质量效率和内涵发展为主的原则,制定事业单位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总体规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等),报主管部门批准。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单位领导变更而随意更改。各级事业单位的总体规划都要纳入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内。
2.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预算及分年度实施工作,严禁不顾财力可能,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负债过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凡涉及到增加功能、扩大规模或上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前景预测、效益评估、资金配套等前期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经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
1.国家拨给和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财产凡不能确认为个人或其他法人所有,应视同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各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
2.允许各单位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合理组织收入,但不能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权限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必须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时,按隶属关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公立卫生事业单位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进行试点的单位,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善、规范。
4.对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包括转出、转入)和利用土地使用权合资、合作,都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严禁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
5.对房屋出租收入、售房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售房资金和租金。经批准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事先评估房屋价值,并依据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投资份额,不得无偿、低价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资。
6.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誉等在内的无形资产管理。单位用无形资产(特别是职务发明成果)进行转让、投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展卫生服务,必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计价。科室、个人无权转让单位无形资产。
7.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转作经营性资产,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8.卫生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国有资产,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三、财务管理
1.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项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现金、支票。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2.要围绕各单位经济活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要分管,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3.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修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逐步形成较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内部应实行统一的财务制度,各项财务制度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规定。
4.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外汇使用管理的规定。各种渠道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套用国家外汇等非法活动。
5.医院经批准开办的分院或联合机构,凡独立核算的,按规定上缴应缴款;凡不能独立核算的,其收入和支出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6.医疗单位应按《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应缴药品收入上缴卫生主管部门。
各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隐瞒、转移药品收入,也不得乱摊成本虚报药品节余,逃避药品收入上缴。
合理确定用药品种,控制价格昂贵的进口、合资药品的使用,药品收入不得与科室、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7.各单位在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采购过程中,要采取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努力控制采购成本,节约经费开支。在保证质优价廉的前提下,择优选择供货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联合采购和集中采购,提高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8.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将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统筹运用好预算外资金,提高综合使用效益。
9.各单位只能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结算。其他账户要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账户要进行清理,重新报批。
10.严禁任何单位参与非法融资、拆借等金融活动,不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委托转贷款。各单位贷款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到期偿还。
11.各单位要按《会计法》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选定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大中型卫生事业单位逐步设置总会计师,组织和领导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各方面会计人员统一归单位财会部门管理。单位内设立新的会计机构,必须经由财务、人事部门按设置会计机构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同意,报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批准。
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任免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监交人监督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2.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审计工作。健全审计岗位,配备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审计人员,要加大审计力度,拓宽审计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要定期进行审计,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以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予以审计。
13.各单位要利用会计、统计、业务资料和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方法,定期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和成本效用的分析,并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不断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管理水平。上述分析结果除提供给本单位管理决策机构外,需上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四、科室核算和内部分配
1.要严格实行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医疗服务成本与药品消耗成本要分开核算,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医疗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测算。在核算基础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消耗,以较少的医药成本向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要逐步完善科室核算。科室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核算的各项内容要有明确的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以工作效率指标、工作质量指标、服务态度为主,单位对科室经济考核主要考核科室各项消耗的节约水平和病人负担水平,不能单纯以经济收益代替经济效益,对于开大处方、乱检查而谋取收益的科室或个人不仅不予奖励,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
3.单位内部分配工资项目采用两级考核、一级分配,即:单位对科室考核,科室对个人进行考核,单位内部分配中的货币形式支付给个人的各种项目的发放,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发放给个人的工资、补助工资、福利等个人支出,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工资政策和国家财经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津贴、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
5.严格区分业余医疗服务和正常工作时间医疗服务界限,正确计算业余医疗服务收入。业余服务收入的分配要在保证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实行多劳多得,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坚决杜绝医疗单位之间和医疗单位内部科室之间存在的开单费、介绍费等不正常现象,一经发现,要没收其收入,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6.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各单位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在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都不得用公款为职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五、医用设备的管理
1.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卫生部对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实行总量控制,强调合理布局;对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设备,采取“二级管理”、执行“三证”制度。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讲求社会效益、经济收益和技术应用能力,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规划的要求。今后,超量配置(超过规划确定的设备配置数量)并使用不具备“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其取得的收入视为不合法收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没收。对未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其管理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以各种形式与他人合作、合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首先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规划及有关管理程序的要求,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合同)除应考虑本单位土地、房屋投资收益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
3.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集资购买设备。对已集资购买的医用设备,应进行清理,其收益必须纳入单位总收入。不得由科室或小集体单机核算、单机提成。
4.根据国家“一律不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有关规定(国机贸机(1997)877号)精神,严禁各单位购置二手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已经购买、使用的二手设备进行清理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二手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应按卫生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发(1996)第135号)的规定,控制在同类新设备的70%以内。
六、基本建设、维修管理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单位总体规划制订基本建设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一经确定,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扩建、维修、加固和改造工程都要符合基本建设规划,严禁违反规划乱拆乱建。
2.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不管是国家投资,还是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建项目,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3.全面实行基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建材供应等单位,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基建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督,坚持按合同办事,按进度拨款,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4.基建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尽快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审计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工程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5.加强对修缮的管理。为保证房屋、设备的完好,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安排房屋设备修缮工作,并合理安排修缮资金。凡超过规定限额的大型维修和改变原设计结构的修缮,必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批准。
6.基建、维修工程因不按程序办事,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大量超投资、质量低劣,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收费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国家各项物价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单位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制订(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政府公开取消和废止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收费。单位内部的收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转移和坐支。
2.收费管理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物价管理人员、收费人员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物价管理和收费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3.要提高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方便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价格查询,主要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要明码标价。要聘用社会义务监督员(离退休医务人员或消费者)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4.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服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服务收费票据不得转借。严禁无票据收费或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八、开办经济实体的管理
1.单位开办经济实体是多渠道筹资、提高单位综合实力的重要措施之一。鼓励开办与事业相关、满足社会需求和有行业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事业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要注意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单位作为投资人对经济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严格选拨和聘任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定期进行审计和考核,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3.单位与经济实体之间应建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要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划分应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单位对经济实体的货币投入,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凡由主办单位垫支的企业人员工资、水电气暖费用等均应按期返还,租用主办单位资产的经济实体,要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交纳租金。
4.经济实体应将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上缴主办单位,并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5.单位对已开办的经济实体应进行清理整顿,长期无收入、无效益的企业,应进行资产重组或调整,对非公司制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对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予以规范。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十分重视经济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经济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可指定单位行政领导并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经济管理工作。通过加强经济管理和其他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卫生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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