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具体包括范围,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印发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附件一《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
一、 管理范围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具体包括范围,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印发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附件一《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规定》执行。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县以下的区、镇、人民公社和它们所属的企、事业,部队营以下单位,可以只管专项控制商品,不下达控制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总后勤部和边防总局确定。
二、 管理措施
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 计划管理
国家每年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分地区下达执行。
各级计划、物资、商业、外贸等部门,在安排商品生产、进口和分配计划时,要对产、供、销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一些专供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要和同级审批机关共同商定。
(二) 指标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上年实际执行数、职工人数及事业发展等因素,在新年度开始之前,把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
可以一次分配, 也可分次分配(在基数尚未摸清前,最好按季分配)。分配指标时, 应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
努力作到既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又符合政策,不影响工作;同时要把控制指标同财务指标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实行全额管理。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劳动防护用品,饮水、洗澡、 取暖用煤,
非生产汽车用油四项按定额购买的商品,其指标可以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也可以留在省、市、自治区或地、县不再下达。中央各部门所属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常驻机构,其购买力由所在地区管理。
各单位对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称限额),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并落实到各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
各单位用各项资金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财务部门都要按发货票认真记《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或称登记簿)。企、事业单位先以生产性商品购入,以后又转作非生产用时,也要登记辅助帐。
财务部门对非生产开支, 要严格进行核算监督,不准突破控制指标,并准确及时地按上级要求统计报告执行情况。
(三) 专项审批
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仍按照一九八○年五部委颁发的《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其中购货本相应取消)及有关文件办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应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凡属需要出省采购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凭省级审批机关开给的“批准单”购买。
(四) 定额供应
社会集团购买有标准,按定额由供应部门归口管理的商品,各商品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供应,不得超标准、超计划推销。各供应单位对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情况,应抄送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对有条件实行定额管理的商品和开支,应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制度。
三、 依靠群众
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反复向群众宣传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重大意义。依靠群众制定节约措施,清仓挖潜、修旧利废、节约代用,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各单位安排集团购买力支出计划和申报专项控制商品时,要征求民主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意见,并定期公布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 严明纪律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转账,商品供应部门有权拒绝供货,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有权拒绝发放车辆牌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财政机关有权没收其乱购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报请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要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 由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要组织一两次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各单位各系统要建立经常的会计网活动,开展联审互查,互相学习,互相监督
五、 加强领导
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由财办、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商业、供销、 统计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一位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要定期开会、研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是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要固定编制,充实人员,以适应工作需要。
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商业、供销、物资、统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把贯彻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列入财税专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供货部门营业人员、银行会计、出纳人员、公安、交通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系统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由军委总后勤部和公安部边防总局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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