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开展对局(厂)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对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局(厂)长负责制的落实,监督局(厂)长权利和责任的履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为合理选配干部提供依据。
三、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只在已推行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实行。
四、局(厂)长离任包括任期届满、免职、撤职、辞职及其它原因调离岗位。
五、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石油工业部任命的局(厂)长离任(调职)时,由部审计司组织审计评议;企业在任命的厂(处)长离任(调职)时,由企业的审计处(科)组织审计评议。
六、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主要生产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部下达的考核指标为主);油田是否按照部确定的开采速度进行开采,储采比是否符合部要求的指标,有无为了短期目标和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拼设备,拼资源,分光吃净,给企业今后发展造成困难的短期行为。
2.地质勘探和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投资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以部下达的考核指标为主)。勘探开发投资是否专款专用,有无乱挤乱摊勘探成本的问题。
3.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企业成本、利税是否真实,财政上交是否足额及时,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国家财产是否完整。
4.是否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经济法规,有无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无因官僚主义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5.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投资方向、投资效益分配有无违反现行规定的情况;购销、科技合同执行情况;第三产业和对外劳务承包的劳务收入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济改革成效如何。
7.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七、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1.局(厂)长任期届满或离任、调职,在其正式离岗之前,由上级机关或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通知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评,二十天内(最迟不超过三十天)应完成审计评议初稿。
3.将审计评议初稿交当事人征徇意见。
4.修改审计评议初稿,填写《审计评议书》,经当事人签署意见后,正式报送委托单位。
5.当事人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向委托审计单位或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应由重新组成的审计组进行。重大问题的复审,可报请上级审计部门进行。
八、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审计部门接受任务后,要由得力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此项工作。
九、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1.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主要是查阅会计、统计、经济责任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
2.实地考察。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进行座谈。
4.找本人和有关人员了解。
十、《审计评议书》应紧紧围绕审计内容认真填写。所作评议要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注意分清主流与支流、改革失误与钻改革空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前任与现任、主观与客观的界限。对成绩突出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嘉奖;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十一、审计二级单位厂(处)长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以上办法由企业自行拟定。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局(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对局(厂)长实行任期终结审计。
十三、本办法由石油工业部审计司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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