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邮运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邮运管理,组织好全网生产,以保证邮件传递时限,提高邮运质量,建立良好的邮运秩序,推进全国邮运部门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
第一条 为提高邮运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邮运管理,组织好全网生产,以保证邮件传递时限,提高邮运质量,建立良好的邮运秩序,推进全国邮运部门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组织开展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文明邮路(车队)竞赛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周期为一年,即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参赛范围:省会局和部指定的干线总包邮件转口局的邮件转运部门;各省派押的一级干线铁道、水运邮路车(船)次和自办汽车邮路;各区邮运分局所属各车队、邮船。
第四条 评比文明单位分全国和大区两级进行。参加全国评比的单位为:
(一)各省会市局转运部门;
(二)年转运量达一百万袋以上的部指定的干线总包邮件转口局的转运部门(每五年核定一次,见附件一);
(三)各省派押跨大区运行单程行驶八百公里以上的铁道、水运邮路车(船)次和自办汽车邮路(见附件二)。
其他各站、车和各区邮运分局所属各车队、邮船参加大区的评比,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大区文明单位的可参加全国评比。
第五条 本竞赛活动在邮电部邮政总局、邮电工会全委会、邮电部劳动工资司领导下进行,并组成全国干线邮路文明竞赛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邮电部邮政总局领导担任,邮电工会全委会生产部、部劳资司劳动组织处和邮政运输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区邮运分局局长为委员;大区成立竞赛领导小组,由区邮运分局局长任组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劳资、宣传处长、省邮电工会生产部长为成员。大连水运分局参加东北区竞赛领导小组组织工作并参加该区竞赛活动。邮电部邮政运输局及各区邮运分局分别设全国和大区竞赛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级邮电工会和各局劳资宣传部门要积极参与组织和支持竞赛活动,促进竞赛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文明邮路(车队)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邮政通信、邮政运输纪律。
(二)积极推行现代管理,完成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和通信质量考核指标。
(三)认真执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有关邮政运输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四)服从指挥调度,严格执行邮件发运计划,积极完成上级临时下达的邮运任务,正确处理局部和全网的关系。
(五)驾、押、转人员着装整洁、待人礼貌,举止文明。
(六)爱护邮件,文明生产,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
(七)主动搞好团结,加强协作,搞好各方面关系,无有理由申告。
(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经验。
(九)爱护车、船等邮运设备和备品,确保技术状态完好,实现安全生产。
(十)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落实。
第七条 各参赛单位主管局每半年应对本局参赛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文明竞赛单位自查记录》(附件三)报省邮电管理局,省邮电管理局于年底按照考核标准(附件五)对所属参赛单位进行考核打分。对推荐参加大区文明竞赛评比的单位,推荐时应填写文明竞赛单位推荐表(附件四)并附相关文明竞赛单位考核打分情况表(同附件五)和自查记录,报区竞赛办公室。区竞赛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推荐,组织复查并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区竞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出区内文明单位,并推荐参加全国文明竞赛评比的单位,推荐时附文明竞赛单位考核打分情况表及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报全国竞赛办公室。全国竞赛办公室按考核标准对被推荐单位组织复查验收,并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会议评出全国文明单位。
全国和大区竞赛办公室对各参赛单位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其抽查情况将纳入年终总评。
第八条 各参赛单位在竞赛周期内发生重大通信案件、人身伤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有职工被判刑劳教或受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上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不能参加本年度文明站车评比。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一)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授予〈全国文明转运站〉、〈全国文明邮政车(船)〉、〈全国文明邮路(车队)〉流动牌匾,颁发奖状。区内文明单位由区竞赛领导小组颁发锦旗和奖状。
(二)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工会和宣传部门对全国和大区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要进行宣传、推广和表彰。
(三)被评为全国和大区的文明单位由邮电部发给一次性奖励,奖金由邮电部拨付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转发。
第十条 各文明单位如有隐瞒竞赛年度内的重大通信案件、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经核查属实后,即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收回流动牌匾,并不得参加下一竞赛年度的评比。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二级邮路的竞赛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要注重实效并切实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原(1985)邮部联字193号文颁发的《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竞赛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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