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1991年1月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边远林区县或县以下林业基层生产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参照
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1年1月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边远林区县或县以下林业基层生产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实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单独录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办法。
第二章 招生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主要面向东北用材、防护林地区,蒙新防护林地区,黄土高原防护林地区,西南高山峡谷防护、用材林地区和南方用材、经济林地区等五大林区的地处边远、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县或经林业部指定的林业企事业单位招生。
第四条 招生对象是凡在林业系统中,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有当地正式户口,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年龄可放款到28周岁,婚否不限),并具有两年以上生产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册的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乡(镇)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和林业专业户中的优秀青年。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五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录取指标列入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部属高校国家任务的20%。
第六条 有关省林业厅(局)根据本省边远林区林业生产建设及经济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向林业部提出拟进行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地区及生源情况、招生专业,经国家教委和林业部审核后,与普通高等招生来源计划同时下达。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招生来源计划单独列表,直接列到有关省的地、县或单位。由省普通高等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单独录取招生人数和专业。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七条 考生在报考前,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林业系统有实践经验人员参加普通高考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一式五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级林业部门、招生办公室签字盖章,被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在《资格审查表》上盖章,由考生所在的省招生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县级林业部门、考生本人及学校各存一份。
《资格审查表》由招生学校按林业部编制的统一格式印制,寄送试点地区的林业部门。
第八条 考生资格审查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报名、建档及考务等工作由当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并在考生档案上标出“林科单录”字样。
第九条 考生只能填报某一试点院校的专业,不得兼报其他院校的专业。
第十条 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不断提高新生质量,对考生文化成绩的要求,应以适当大学学习为原则。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确定,并照顾到生源地区。各地录取控制线要及时通告国家教委和林业部。
第十二条 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体制,录取名单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近五年内获县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考生。
第五章 在校管理及就业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国家任务生相同,其中在职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单独编班教学,专科学制三年,本科学制五年,学生在校期间按《普通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实习回当地林业部门进行,当地林业部门应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毕业生归入国家分配计划,一律回原报考地区的县或县以下林业基层生产单位工作。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违反普通高校招生管理规定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资格审查出现问题,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试点地区或单位试行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资格。
考生建档或投档出现问题,由当地招生办公室承担责任,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录取工作中出现问题,由录取学校承担责任,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度招生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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