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蔺草制品配额招标的范围以蔺草为原料的席垫:包括榻榻米席、面席、提花席等(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编号46012
第一条 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蔺草制品配额招标的范围以蔺草为原料的席垫:包括榻榻米席、面席、提花席等(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编号46012020.01)(蔺草原料不出口)
在具体招标时,统称蔺草制品配额招标。
第三条 成立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主持蔺草制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蔺草制品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蔺草制品配额招标采取协议招标方式。
第五条 投标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加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并取得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蔺草制品分会会员资格的企业。
2、1993年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后正式分配了配额并有经营实绩的企业(以经贸委二次分配报部备案并抄告商会为准)。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经营蔺草制品,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和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
第六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第七条 蔺草制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招标次数,原则上定为每年一至两次。
第九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配额招标公告。
二、确定蔺草制品出口配额中标底价。中标底价确定的原则是既要有利于在招标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又不致加大出口成本,同时又要把由于体制改革,企业得到的一部分利润由国家收回用于发展出口。底价由招标委员会征求投标企业意见后决定。
三、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达。
3、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四、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
2、《标书》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处理,《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五、审核《标书》(评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审标的依据:
1、投标资格
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2、投标配额价格(以下简称投标价格)高于中标底价。
3、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商会协调价格。
核查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收汇证明副本,如发现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商会协调价,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配额的资格。
4、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出口非本企业自产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因此对他们的投标数量应限制在本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规模。如发现参加投标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六、计算中标结果
1、中标条件:全部符合上述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方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2、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投标价格顺序分配。公式如下: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配额×投标数量/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3、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的投标价格
七、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止接受投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目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八、收取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目录后三日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并取消其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每美元配额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蔺草制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用收款凭证)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查存一联。
第十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蔺草制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一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或以“联营、“代理”等形式变相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现办理转让、受让的手续,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和配额受让证明书。
第十二条 配额的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部分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上缴配额部分50%保证金;四个月以上的,退回40%,三个月以上的,退还30%;两个月以上的,退回20%,不足两个月的,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一联)和出口结汇水单、合同、发票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蔺草制品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已经外经贸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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