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 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开行条件
第五条 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 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辆茶炉车。
第七条 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 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
第十条 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2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
第十一条 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人,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同意开车的,包车人必须于开车15日前向铁路局确认,具体开车时间在确认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三条 车站接到批复后,要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包车的规定,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收取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当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第十四条 旅游专列本着质量最佳、效益最佳,同等条件以申报时间先后的审批原则安排开行。
第四章 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包用普通旅游专列(载客车辆为硬座、硬卧,如混挂软座、软卧时,软座、软卧不超过载客车辆三分之一)时,票价按不低于标记定员90%核收。编组中软座、软卧辆数超过三分之一时,按全列标记定员核收票价。
产生空驶和编挂1辆餐车时,不收空驶费和餐车使用费。编挂餐车超过1辆时,超过的辆数核收餐车使用费。
使用全列新型空调车时,票价可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
旅游专列的旅游团体享受折扣优惠票价的同时,还可以按实际乘车人数享受20人中免费1人,超过20人每增加10人免费1人的优惠待遇。
上述优惠条件可由铁路局在此范围内自行掌握。
第十六条 包用全列软座(卧)或豪华列车时,按《铁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定员核收票价和服务费;餐车、娱乐车核收使用费。
编组中餐车、娱乐车合计超过两辆时,超过的辆数按新型空调硬卧车标记定员收费。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另有需求时,可另议价格,但每辆车不得低于新型空调硬卧标记定员的收入。
第十七条 旅游专列编组不足规定辆数时,所欠辆数每辆按普通硬卧车(60人)标记定员票价的60%核收欠编费;中途站停留超过24小时、折返站停留超过48小时,自超过日起,按日核收停留费。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
第十八条 旅游专列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或特殊运价区段时,分段(国铁段加总)计算,加总核收。
第十九条 旅游专列包车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违约时,定金不退或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标准,核收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收取定金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发站接到开车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包车人到站办理制票手续,定金冲抵运输费用。
旅游专列的运输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填写代用票时,发到站栏填写如:
北京--广州
广州--北京
旅游专列不从原径路返回时,按实际径路计算,以距始发站最远的停车站作为折返站填写票据。
第二十一条 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并另复印一张交折返站。其余乘车旅客每人发给一张团体旅客证,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专列车发后,车票不办理中途改签、分乘、变径或退票。旅客自己要求中途下车出站时,凭团体旅客证出站,未乘区间车票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另行购票。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专列不得超员运输,不得使用铁路公用乘车证。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专列的旅客在运输中发生伤、病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载明系旅游专列旅客并记录代用票票号,车站按照一般旅客发生伤、病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旅游专列国铁段票价的60%和杂费列开车局收入,票价的40%列折返局收入,停留费列停留局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专列按票面记载人数分别统计始发局和折返局发送人数。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专列始发局对每趟专列应向包车人发放旅游专列开行意见反馈表,返回后由包车人将意见电传铁道部。
第二十八条 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旅游专列(分直通与管内)开行情况统计表统计后电传报部。
第六章 运输组织
第二十九条 涉外旅游专列比照特快列车办理。旅游专列运行时分标准和技术站作业标准按运行图规定的特直快旅客列车标准执行。除有旅游需求的站办理旅客乘降外,其他站不办理客运业务。
第三十条 旅游专列根据旅游需要安排相对固定的运行线、临时运行线和到开时刻。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局管内图定普通旅客列车时刻。
第三十一条 旅游专列由客运机车牵引,机车交路按图定客运机车交路办理。旅游专列的车辆技术检查和上水作业、上餐料按照正常旅客列车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专列的组织,确保旅游专列安全正点。旅游专列的安全正点列入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由于开行旅游专列而影响的其他货物列车,根据调度调整命令统计正晚点。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专列车底在折返站停留时,折返站应上水、补油并提供列车整备,供电及乘务员住宿等条件。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旅游专列开行信誉好、服务、卫生、车况、设备质量好、旅客和旅行社反响好的铁路局,铁道部将授予《旅游专列最佳组织单位》的称号,并在以后批准旅游专列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对旅游专列开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中关于服务差错处罚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给予500元和2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旅游专列脏、乱、差,旅客或包车人反映强烈或者投诉的,给予全路通报批准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再批准开行旅游专列。
第三十七条 上水站不按规定给旅游专列水平的,按照服务差错给予处罚并通报全路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其他符合旅游专列开行基本条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4月25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原发《旅游专列运输组织管理办法》(铁运〔1999〕29号)同时作废。
c26150--00121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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