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投资是邮电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对境内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经营企业以及邮电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
一、对外投资是邮电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对境内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经营企业以及邮电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
对外投资按投资目的和投资期限不同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对外投资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并按现行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规定。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对外投资要有利于扩大邮电经营规模,有利于邮电企业积累资金,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对外投资要量力而行,任何对外投资都不允许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通信建设的正常进行,更不允许用应上交国家和上级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4.坚持“收益”原则,对外投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投资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企业的资本金利润率。
四、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五、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确定对外投资的各种责任及相应的权责部门;对外投资的监督考核;审查和办理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的程序等。
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由投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主要是通过定期审查、分析和考核被投资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以及投资收益完成与分配情况,确保投资单位利益不受损害。
六、国有股权管理
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必须有股权代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明确责任,确保企业中国有股与其他股的股权平等,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国有股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份时,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七、投资收益的管理
按照规定分给邮电部门的投资收益,经审查核实后要及时收回入帐,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按权益法核算的对外投资收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按经注册会计师查证的被投资单位上年会计决算报告所有者权益增减中,邮电部门所占有的数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入帐。
八、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邮电部门经审查批准的对外投资,不论投资额多少,也不论投资去向,都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内核算。凡是没有在上述科目内核算的对外投资项目,都要进行清理,并调整相关帐务,以全面正确反映对外投资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邮电部门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时,采用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1.成本法。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且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无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比例不足20%),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始终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2.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比例50%以上),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资金投出时,先按其成本入帐,然后再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相应调整“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以反映邮电部门所拥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数额及其变化。邮电部门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利润时,减少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3.邮电部门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比例为20%以上、50%以下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研究核算方法。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不能施加重大影响的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被投资单位收取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投资单位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和考核,以掌握和了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邮电部门对外投资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将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随合并报表一起报上级主管部门。
全民所有制的邮电多种经营企业应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定期向主管单位报送会计决算报告。主管单位应将多种经营企业的会计报表,汇编在主管单位会计报表内,作为主管单位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通过汇总会计报表的方法,作为邮电企业的“附属企业利润”反映。
邮电部门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照协议规定,于联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联营企业宣告解散时,收回投出的资金。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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