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人们总是忙忙碌碌,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忙于各种形形色色的事物中,我们也会因为很多事情忽视很多,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自己本身的婚姻走到尽头,在婚姻结尾的时候,可能是因为工作的忙碌没有办法出面去处理离婚事宜,也可能因为曾经的情人变成陌路仇人而选择不见,那么我们可以在办理离婚的时候不出面吗?
当代社会,人们总是忙忙碌碌,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忙于各种形形色色的事物中,我们也会因为很多事情忽视很多,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自己本身的婚姻走到尽头,在婚姻结尾的时候,可能是因为工作的忙碌没有办法出面去处理离婚事宜,也可能因为曾经的情人变成陌路仇人而选择不见,那么我们可以在办理离婚的时候不出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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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楚离婚案件的意义
离婚案是身份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哪些情况可以本人不到庭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所以不能出庭的话得符合民事诉讼法,不能因为自己的心情而选择不出席,大部分情况下,是要求本人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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