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含规范、规程等,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使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含规范、规程等,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使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业标准的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煤炭工业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标准的制定。本细则所称施工含设备、仪表和管道安装。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煤炭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煤炭工业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兰)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模数和制图方法;(四)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凡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煤炭工业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煤炭工业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煤炭工业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足方法等标准;(五)煤炭工业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需要控制的其它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外的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编制计划应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计划。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二)制定行业标准规划和计划;(三)承担制订、修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组织参与有关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行业标准编制的计划
第七条
行业标准编制的计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行业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编制行业标准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和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九条
五年规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行业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止年限等。
第十条
五年规划的行业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与该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列入五年规划的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行业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五年规划由煤炭工业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进行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行业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行业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行业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不与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重复和矛盾;(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煤炭工业部根据五年规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各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主编单位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煤炭工业部审定,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将编制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性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煤炭工业部提出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每年7月份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报煤炭工业部,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章 行业标准的制订
第十九条
制订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二十条
制订行业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煤炭工业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煤炭工业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制订行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二十二条
制订行业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制订行业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炼,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四条
制订行业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标准协调的,应遵守现行标准的规定。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制订行业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行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讨论、充分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调,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
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行业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行业标准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行业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煤炭工业部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行业标准的参编单位。
第二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根据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定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审查。审查结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三)编制组对行业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并根据本细则制订行业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和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行业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行业标准的编写符合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五)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应当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各征求意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按期回复意见给主编单位。超过二个月未回复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二)当行业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行业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煤炭工业部授权编制组在本行业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单位,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三)行业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行业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征示意见处理汇总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行业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行业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行业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行业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行业标准的初步总评价、行业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四)行业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有关单位。(五)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用召开审查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六)审查会议由煤炭工业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单位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行业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审查会议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调,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由主编单位提出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经煤炭工业部审定并印发通知。煤炭工业部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小型审定会议。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行业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行业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审查会议纪要应印发各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修改行业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行业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煤炭工业部一式四份。(二)报批文件一般包括行业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三)煤炭工业部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第四章 行业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由煤炭工业部审批、编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略)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煤炭工业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确认其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行业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行业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煤炭工业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当再编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行业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 **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行业标准, 由煤炭工业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行业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行业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其它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业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一)行业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行业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行业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的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需对现行的行业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业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 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由主编单位作为该行业标准管理单位,并组建行业标准管理组,负责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行业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煤炭工业部的授权负责行业标准的解释;(二)对行业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三)负责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四)调查了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六)负责开展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七)负责行业标准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八)负责行业标准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管理组在煤炭工业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行业标准管理组每年年底要认真做好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经管理单位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行业标准经费由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组成。编制经费包括:编制组工作人员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印刷费、调研差旅费、小型测试验证费以及集中工作期间必要的加班费等。管理经费包括:管理组工作人员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印刷费、调研差旅费、测试验证费等。
第四十八条
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管理组所在单位,要保证编制工作和管理工作人员所得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第一线生产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
经费要按本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从严掌握,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各主编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将年度决算报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煤炭工业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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