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微生物学的研究在现代生物学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轻工、化工、采矿、环保、医药卫生和国防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微生物学的研究在现代生物学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轻工、化工、采矿、环保、医药卫生和国防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菌种是进行微生物学研究和应用的基本材料,是发展生物工程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是国家的重要生物资源。为了进一步做好菌种的分离筛选、收集保藏、鉴定编目、供应交流,以便使其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菌种,包括可以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病毒、细胞等代表株。

第三条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现设普通、农业、林业、工业、抗生素、医学、兽医微生物等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第二章 收集与保藏

第四条

收集(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权向国内有关单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价值的菌种。(二)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选育或引进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的复制培养物及详细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确认有保存价值者,方可入藏。(三)下述菌种均为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均需向有关中心办理入藏手续。1.申请专利的菌种;2.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种;3.新种、新型菌种。

第五条

保藏(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种,必须具有该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其所负责保藏的菌种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避免菌种的污染或死亡。(三)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制定安全、严密的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四)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尊重申请保藏单位或个人的劳动成果,并为共作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扩散。

第三章 命名与编目

第六条

命名有关分类命名及统一译名等事宜,由委员会的学术组协同有关方面负责。

第七条

编目(一)菌种目录是国家掌握生物资源的主要依据,为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或修订以下几种目录:1.中国菌种目录;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种目录;3.国家专利或保密的菌种目录;4.必要的其它菌种目录。(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新收集的菌种应每年按规定日期上报委员会,以便定期通告。(三)编入“中国菌种目录”之菌种,其使用的菌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供应与交流

第八条

国内供应(一)凡各单位需用菌种,必须开具公函,说明菌种之名称、菌号、型号、数量及用途。各使用单位对有关保藏机构提供的菌种进行深入研究获得成果时,应在成果报告中注明提供菌种的单位。(二)凡国家允许邮寄之菌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密包装。(三)对人、动物、植物有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抗生素生产菌种及保密菌种,在供应使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一)国内尚未保藏的菌种需由国外引进时,由单位自备外汇开具清单(包括菌种名称、型别、菌号及国别和保藏单位的名称及地址等)填写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经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交有关保藏中心负责办理。(二)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索取或交换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或其复制的培养物连同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保藏。(三)从国外引进致病性强的及我国尚未发现的医学、动物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时,应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四)国外向我国索取菌种,负责供应单位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资源出口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条

凡单位或个人对菌种筛选、保藏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由于菌种保藏和管理不妥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制订,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菌种保藏委员会备案。

评论

阝絕戀灬濱鎕

西部地区应是保护重点,云南是重点中的重点!

30分钟前

时光勿扰

立法禁止动物表演

8小时

今朝

人类在不断的进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人才的培养,要经常进行学术交流,

半年前

漃瘼柒汐

维护生物多样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半年前

载尘

非常有用,感谢[玫瑰]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