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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移动通信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投入移动通信高技术产业的专项资金,按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移动通信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投入移动通信高技术产业的专项资金,按5%从1998年至2002年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中提取,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移动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交换机和基站的研究与开发;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经批准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按两种方式使用,一是作为无偿拨款直接投入研究开发单位,二是作为周转借款有偿借给研究开发单位使用。

专项资金周转借款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1.从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中提取的5%;

2.收回的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从市话初装基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随同市话初装基金一并拨付。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用款金额及方式,包括有偿使用部分的还款计划;

4.配套资金的筹集方式;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预算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推迟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并停止或推迟拨付有关拨款或贷款。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用款金额及方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办理请款;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根据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国家的无偿拨款,企业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处理;科研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报经财政部批准核销后,形成资产部分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处理。

2.对于有偿使用的周转借款,作为负债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的设置由信息产业部商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结余(包括财政部拨付的5%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和收回的专项资金贷款本金、利息收入)除存于信息产业部专项资金账户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账户外,不得存于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

专项资金预算应按照自求平衡的原则编制,各项支出必须以收入作为来源保证。专项资金预算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形式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经财政部正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将调整后的预算及时报送财政部审批。

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分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两部分,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

专项资金预算报表包括《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表》和《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表》,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包括《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收支决算表》和《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决算表》,具体报表格式附后。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和项目,每年由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的监督、检查。信息产业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除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外,还要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附:一、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表(略)

二、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表(略)

三、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收支决算表(略)

四、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决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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