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2本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 发行人与投资人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发行人可通过发行系统为每期同业存单设定投资人范围。
第三章 发行方式
3.1 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3.2 招标发行指发行人统一发标、投资人参与投标,发行人按照发行系统计算的发行结果确认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基本利差)及投资人中标数量的发行方式,包括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两种方式。目前,价格招标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进行。
3.2.1单一价格招标的标的包括价格(元)、利差(BP)和利率(%)。招标时按照发行人设置的招标约束,将有效投标按照投标价自高向低(或者利差、利率由低而高)的顺序排列、依次中标,直至满足计划发行量(当有效投标总量大于计划发行量时)或所有有效投标中标(当有效投标总量小于计划发行量时)为止。中标机构以中标价位按照中标量认购同业存单。招标标的为价格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发行价格,为中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基本利差,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差;招标标的为利率时,中标价位即当期同业存单的票面利率,为中标的最高投标利率。
3.2.2数量招标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发行价格(或者票面利率、利差)和发行量,各投资人报出投标数量。若总投标数量小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实际投标数量分配中标量;若总投标数量高于计划发行量,则按各投资人投标数量占总投标数量的比例分配中标量。
3.3 招标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可至同业拆借中心发行室查看投标过程。
3.4 报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前确定同业存单的全部发行要素,发行开始后投资人点击该报价即以发行人设定的发行要素认购成交。
3.5 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同业存单,由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商定有关发行要素。
第四章 发行流程
4.1 同业存单的发行流程包括发行条款设置、投标或认购、发行结果确认与缴款确认。
4.2 发行条款设置发行人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方式下,每期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公告应至少向所有投资者披露1个工作日;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发行意向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发行人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向发行系统提交其在发行计划中披露的资金账户信息,若发行人提交发行系统的资金账户信息与发行计划中载明的不一致的,投资人可向该两个账户中的任何一个付款,发行人均应予以确认。
4.3 投标或认购
4.3.1招标发行方式下发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后,发行人根据发行要素公告中指定的招标开始时间进行招标。每个工作日设置4场招标,每场招标时长1小时,4场招标开始时间分别为10:00、11:00、14:00、15:00。发行人设定范围内的投资人可参与投标。投标人应根据发行人要求填写投标书并进行复核。发行时间结束前投标人可撤销、修改投标书。
4.3.2报价发行方式下发行要素公告披露完成后,发行人根据发行要素公告中指定的报价发行开始与截止时间进行招标,并可提前终止报价发行。发行开始、截止与提前终止时间应逢0分或逢5分。发行人设定范围内的投资人可以点击报价,在发行人设置的单笔最大点击量范围内发行系统自动成交,报价一经点击则不可撤销。投资人单次点击量不得少于1000万元。
4.4 发行结果确认
4.4.1招标发行方式下招标时间结束后,发行系统自动计算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发往发行人终端,同时在发行人终端中进行相关信息提示,发行人应在1小时内确认发行结果。中标结果确认完成后,发行系统自动生成中标结果确认书、中标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发行人未确认中标结果的,该次招标发行失败。
4.4.2报价发行方式下报价发行结束后,无需发行人进行确认,发行系统自动生成报价发行结果通知书、认购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
4.4.3定向发行方式下同业拆借中心收到经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确认的发行结果后,将相关要素录入发行系统,生成定向发行结果通知书、认购缴款通知书与发行结果。发行人通过发行系统将发行情况公告、初始投资人名单等告知初始投资人。初始投资人是指实际认购同业存单的投资人。
4.5 缴款确认同业存单实行发行日下一日(T+1日)缴款(遇节假日顺延)。投资人应在缴款日当日14:00之前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款项。发行人应于缴款日在发行系统服务时间内通过发行系统提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发行人应在缴款确认中确保投资人的托管账号信息准确无误。投资人应保证提交发行系统以及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的托管账号信息准确无误。若因发行人或投资人填写或提交信息错误造成登记托管发生错误的,发行人或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6 登记托管同业拆借中心应将经发行人确认后的缴款结果告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
第五章 交易基本规则
5.1 同业存单完成登记后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初始投资人之间转让,不得作为回购交易的抵(质)押品。
5.2 同业存单的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系统提供询价、点击成交和请求报价(RFQ)交易方式。市场成员交易时应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采取报价、格式化询价(若有)、确认成交的流程。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成交单,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5.3 市场成员开展同业存单交易时应遵守银行间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价成交,不得通过同业存单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5.4 同业存单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5.5 本规程未尽的交易事宜,按照《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 应急服务
6.1 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人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发行人在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发行人或投资人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6.2 发行人或投资人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应急表单正本应交同业拆借中心存档。
6.3 应急表单应规范填写,确保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急表单认定为无效:
(1)提交时间超过本规程规定时间;
(2)填写内容不满足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
(3)印鉴与预留印鉴核对不符;
(4)同业拆借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6.4 发行人、投资人或市场成员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其他应急服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7.1 发行人发行同业存单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中国货币网向持有人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在该年度内若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并提交《中国货币网信息披露联系人登记及上传功能申请表》(见附件3)。
7.3 招标发行与报价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见附件4)和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5)。发行要素具体含义见附件6。
7.4 定向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公告。
7.5 发行要素公告与发行情况公告由发行系统自动生成传输至中国货币网。发行系统及同业拆借中心的前述行为视为发行人的披露行为,已经发行人充分有效授权。
7.6 同业拆借中心将上述披露信息传输至上海清算所,同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
第八章 违约违规处理
8.1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8.2 发行人与投资人应按照发行结果履行相关义务,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8.2.1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及时全额付款:发行人对该投资人的中标或认购份额不予确认。若部分付款的,发行人应于缴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该笔款项,不计利息。投资人应以应缴未缴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缴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计。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发行人的申请,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示投资人未足额缴纳应缴款的情况。
8.2.2发行人在缴款日未向同业拆借中心进行缴款确认:若发行人与投资人一致同意延迟确认的,最迟不晚于缴款日之后3个工作日进行确认。缴款确认发生延迟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按时确认的发行人在缴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的,发行人应在缴款日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延迟情况,并应向已全额缴款的投资人告知延迟确认原因,起息日仍按照原起息日不变。若该延迟是由部分投资人延迟缴款引起,延迟缴款的投资人应将多收取的同业存单的利息返还发行人,并对延迟缴纳金额按万分之五日利率向发行人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期间为同业存单起息日至缴款资金实际到达发行人账户之日。
(二)未确认的发行人在缴款日之后3个工作日后仍不确认的,该次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向已全额缴款的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投资人已缴金额,并按照万分之五日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实际缴款日至退还资金实际到达投资人账户之日。
8.2.3投资人缴纳的款项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投资人可向发行人递交退款申请,发行人应在投资人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此期间不计利息。若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退还的,则需按万分之五日利率计算延迟归还的利息。
8.2.4发行人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发行人应按照应付但未付金额为基数,以万分之五日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兑付日至应付金额实际缴款之日。
8.3 发生以下情形的,同业拆借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暂停发行或申购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无故不及时确认发行结果或缴款情况,或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投资人多次不及时足额缴款;
(三)发生以任何形式透露投标情况,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情形。
8.4 市场成员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九章 附则
9.1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同业拆借中心。
9.2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发行人名称)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人基本情况表(略)
3.中国货币网信息披露联系人登记及上传功能申请表(略)
4.(存单全称)发行要素公告(略)
5.(存单全称)发行情况公告(略)
6.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定义与规则(略)
附件1
(发行人名称)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拟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同业存单,具体发行计划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
二、发行人评级信息发行人主体评级机构、主体评级等级。
三、发行计划本年度发行额度。
1.详细计划安排(若有):如发行期数、总计发行量、期限结构、发行品种等。
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四、发行安排
1.发行方式同业存单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招标发行可采用价格招标与数量招标的形式。
2.发行系统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发行系统进行。
各投资人在发行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或认购。
3.登记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给其的经本发行人确认的缴款信息,为投资人办理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手续。
五、发行要素公告各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由同业拆借中心发行系统传输至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并由同业拆借中心传输至上海清算所,同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内容应包括各期同业存单的具体发行要素和发行约束条件。
六、应急措施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发行系统故障,投资人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投标或申购等应急服务。
投资人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申购申请书等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
七、缴款信息投资人应根据本发行人在发行系统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与日期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账户名称:收款人账号:汇入行名称: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
八、信息披露本年度同业存单的发行计划及各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等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进行披露。
九、发行规则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遵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则执行。
发行人名称(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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