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指邮电工业、器材总公司、集邮总公司、邮票发行局、邮政运输局、速递公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指邮电工业、器材总公司、集邮总公司、邮票发行局、邮政运输局、速递公司等,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均属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凡具备挂钩条件的上述企业,经报请邮电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挂钩范围内。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
国家对邮电部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80%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20%同实现税利挂钩。邮电部对各管理局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采取同全国和本局业务总量各挂一半的办法。邮电部对直属企业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能够反映该企业职工劳动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挂钩指标。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对下属单位的挂钩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三、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全国邮电业务总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准;各管理局邮电业务总量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部直属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统计口径变动时,应按同口径进行调整。经济效益指标中的实现税利系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国家新开征的其他税收和本企业实现利润总额。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对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挂钩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部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加减上年按规定应该增减的工资(含新增效益工资和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应增减的工资)后进行核定,上年新增工资超过免税限额时,按国家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规定,相应核减当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批准首次实行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邮电部上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数为基础,加减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后进行核定。核定的工资总额数中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原燃材料节约奖。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列支渠道和使用范围的划分
邮电部对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列支渠道和使用范围分别进行核定。列支渠道分由成本列支、留利列支两部分;使用范围分标准工资、奖金和其他工资三部分。
四、挂钩的浮动比例
国家批复邮电部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浮动总比例为1:0.8,为留有余地用于全行业的工资调剂,部对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分别不同情况,按1:0.5至1:0.7进行核定。
五、挂钩的考核指标
凡经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除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建立质量、安全、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劳动生产率等考核指标。凡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其中:
(一)对各管理局仍按邮电部(1988)邮部字445号文件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并从1989年起增加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即因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至二万元。
(二)对直属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劳动生产率等考核指标。当年应上缴税利低于上年实际数的,每降低1%,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1%;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每降低1%,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0.5%;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至二万元;其他考核指标完不成,也要分别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10%。
六、挂钩基数的调整
实行挂钩以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有下列情况者,要分别调整挂钩基数。
(一)按部批准的挂钩方案中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需要增减的工资已包含在新增的效益工资之内,因此不再单独核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所增加的工资,当年暂按实际支出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业上年挂钩口径人均实发工资总额的70%乘以实际安排的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列入部定一级干线的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原则上按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增员人数增加工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再按所在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70%乘以实际增员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并按本单位上年人均业务总量相应调增业务总量基数。
(四)单位之间职工成批或成建制的划出划入,其工资在年度结算时凭指标划拨单如实划转,并相应调整下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五)经济效益指标中有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的单位,遇有重大调价因素影响税利时,要相应调整税利指标基数。
七、挂钩工资的提取和结算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后,部对省(区)市局和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分季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
(一)分季预提工资基金的办法。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当年应提工资基金,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实行分季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即各单位根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全国业务总量增长率计划数,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的计划数,计算每季度预提的工资基金。
(二)年终结算在下年度一月底前进行。各单位按照邮电部制定的《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算表》的要求,在年度终了后三月底前向劳动工资司报送结算表及文字说明(一式四份)。劳动工资司、经营财务司和计划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协商后,报部领导审定。
八、新增效益工资的列支
各单位的新增效益工资,按照部核定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中资金列支渠道的比例,分别从成本和留利中列支,不得突破成本列支的比例,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部经营财务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资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资基金的使用要贯彻适度发放、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在使用时调整标准工资或提高部统一制定的津贴标准,要报邮电部批准。
(二)实行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标准工资和其他工资的增长率不得高于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的增长率。
(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免税限额时,要按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当年节余的工资基金,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邮电部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过多、增长速度过快的单位,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用于全行业的工资调剂。具体办法是:
1.按挂钩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当年比上年增长13%以内的,免缴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2.按挂钩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当年比上年增长13%以上至20%的,要向部缴纳超发工资总额25%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3.按挂钩口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当年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要向部缴纳超发工资总额50%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4.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时,对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即:本省人均业务总量总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均业务总量平均增长速度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以减少5%。
上述工资调节基金以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凡应缴纳工资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在下年度三月底前用企业工资基金一次交清,由部存入工资基金专户。逾期不交的,除按财务处理办法交滞纳金外,并在核定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扣除。
十、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
邮电全行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部批准实行挂钩的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总比例,由劳动工资司会同经营财务司、计划司进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渠道的构成比例和实现税利等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经营财务司会同劳动工资司、计划司进行核定;邮电业务总量基数,由计划司会同劳动工资司、经营财务司进行核定。各单位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相关司局分别在下年度二月十五日前提出考评意见,作为部对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结算挂钩工资的依据。年度终了,劳动工资司、经营财务司、计划司分别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报来的挂钩工资结算表,提出全行业及各单位的工资结算意见后由部审定。
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在部核定的各项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属单位的挂钩形式、各项基数、浮动比例和工资分配办法,并报部备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挂钩工资基金的宏观控制,保证本单位工资总额及各项构成的增长不突破邮电部核定的数额或比例。
十一、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工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认真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把挂钩工作做好。
十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亦可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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