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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复验仲裁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贯彻按质论价政策,维护农业、商业、工业各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纤维检验局是全国棉花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贯彻按质论价政策,维护农业、商业、工业各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是全国棉花检验仲裁的最高管理机关;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的棉复验仲裁工作。

第三条 棉花交接中如有不同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填写“棉花检验仲裁申请单”,并同原检验证书(正本)一起,向当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仲裁。当地无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可以向邻近的或上级指定的专业纤维机构申请。

第四条 各级专业纤检验机构在进行棉花复验仲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及有关规定,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 申请复验仲裁的棉花,必须货证相符(实际棉包数量短少,不得超过10%)。

第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及时派员扦样;如果是由交接双方会同扦样的,须加封递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扦样时棉花存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保证扦样的代表性。

第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执行复验仲裁后,应签发《棉花检验仲裁证书》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正本1份交申请单位,副本若干份交有关单位。验余棉样保留6个月。

第八条 棉花交接任何一方如对复验仲裁结果有异议,可填写“棉花复验仲裁申请单”,并同原《棉花检验仲裁证书》一起,递交上级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省内交接,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为最后复验仲裁结果;省际交接,由棉花运达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执行复验仲裁,如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最终复验。

第九条 申请复验仲裁的单位,应缴纳检验费。关于检验收费,仍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棉花检验工作进行大纲》第七条第四款“检验费率在棉价1‰以内拟订之”的规定,检验品级、长度、水份、杂质全部项目的,其费用以当地标准品棉价计算,按报验量棉价的1‰缴纳;检验一个项目按棉价的0.7‰收费,每增加一项目,加收棉价的0.1‰。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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