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科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科技情报成果是情报人员或由情报部门组织其他人员在煤炭科技情报活动中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果。
煤炭科技情报活动通常包括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管理等。
第三条 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成果鉴定(评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推广和转让及科技情报成果的统计分析。
第四条 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部关于科技情报成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负责推荐和上报国家级和部级科技进步奖。
三、组织“优秀科技情报成果奖”的评比。
四、管理科技情报成果档案,向需用单位提供、推广、交流和转让。
五、科技情报成果的归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情报成果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煤炭情报所负责归口管理煤炭系统的科技情报成果。
第二章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鉴定
第六条 上报部级和国家级登记的情报成果一般需要经过鉴定。
第七条 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
二、对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估计;
三、存在的缺点及建议。
第八条 鉴定主要采用专家评议的形式进行,其组织办法是:
一、鉴定前,成果完成单位应向煤炭情报所提出申请,报送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并缴纳鉴定费200元/项。
二、煤炭情报所根据成果的任务来源、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自己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三、组织鉴定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组的人员不得超过该组人员总数的1/4。
四、鉴定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情报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五、组织鉴定单位一般不得专门召开鉴定会,平时应由鉴定组的专家以书面形式对情报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评价结论。
六、鉴定后应将鉴定评价结论填入《煤炭科技情报成果鉴定意见表》。
七、情报成果通过鉴定后,情报所将《煤炭科技情报成果评审意见表》退回完成单位,其余材料留存。
第九条 煤炭情报所负责向上级申请重大科技情报成果的鉴定。
第三章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登记、建档、公布和异议
第十条 鉴定(评审)后的煤炭科技情报成果要及时登记与建档。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实行分级登记制度。基层单位登记其全部科技情报成果,并负责上报申请部级以上登记的情报成果。
第十一条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上报程序与要求
一、科技情报成果上报,需填写《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登记表》经上报单位初审后,将《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登记表》和《煤炭科技情报成果评审意见表》连同资料六份报煤炭情报所业务管理处。
二、科技情报成果上报,采取分口上报形式。基层单位的科技情报成果由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科技情报部门上报,部属煤炭院校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情报成果由各单位科技情报部门上报,情报中心站负责各分站的科技情报成果的上报。中心站的情报成果直接上报煤炭情报所。
三、上报的科技情报成果,一般应是纳入各级科技情报工作计划的项目。
四、科技情报成果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各上报一次。
第十二条 煤炭情报所对所收到的情报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成果档案,在《煤炭信息报》上予以公布。对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式公布的煤炭科技情报成果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成果上报单位应负责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煤炭情报所。
第四章 优秀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优秀科技情报成果实行分级奖励的办法。
第十五条 部级优秀情报成果奖的评比办法
一、优秀科技情报成果初选由煤炭情报所根据每年情报成果登记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二、初选为优秀科技情报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按照煤炭情报所统一要求,填写《煤炭科技情报优秀成果申报表》,并缴纳复审费50元/项。
三、优秀科技情报成果的复审、奖励由部聘请专家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四、优秀情报成果以其创造性和贡献的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对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评审。
五、奖励设一二三等奖。获奖科技情报成果的情况记入作者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六、优秀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煤炭情报所根据名额,负责将获得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向上推荐,参加国家级和部级各类评比。
第五章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交流、推广、转让和保密
第十七条 科技情报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让是充分利用情报资源的有利措施,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需用单位做好交流,推广和有偿转让。
第十八条 科技情报成果的推广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举办技术情报市场进行交流推广、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涉外的科技情报成果交流、推广、转让,经煤炭情报所审查并报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科技情报成果涉及大量科学数据和煤炭基础数据,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炭情报所。
第二十二条 煤炭情报所将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制定成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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