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各局、矿、厂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
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局、矿、厂长对企业产品质量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或经营的局、矿、厂长对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矿、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矿井的计划、设计、生产、调度部门对企业目标、计划平衡、开拓设计、生产组织指挥中的煤炭质量保证措施负责;采掘区队对毛煤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机包运输部门对毛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任;洗选加工部门对出厂(车间)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销售调运部门对产品的销售发运质量负责任;煤质部门对质量管理、检查、预测和商品煤出矿(厂)的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生产岗位职工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对本工序和本岗位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生产工艺、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煤炭生产、销售必须坚持“五不准”
各局、矿、厂不准销售未经拣选加工的毛煤;不准发运未经检验签证的产品;不准销售掺假产品和未经加工的脏杂煤;不准自行变更煤质牌号和产品品种;不准在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质级不符。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停止销售,严重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各项生产活动和建设工程都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
各局、矿、厂的工程设计、生产计划、作业规程等技术文件均须提出保证和提高煤炭质量的措施。老井改造和新井建设项目中,必须有配套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筛选或洗选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所有煤矿都要开展全面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各项生产竞赛活动均要把产品质量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进行评比。凡没有质量保证措施的工程不予审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没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严格执行超灰扣产制度
各局、矿要严格煤炭数量、质量管理,实行超灰扣产制度。凡煤炭灰分超过计划指标时,要实行超灰扣产,并按扣产后的煤炭数量提取吨煤工资和奖金。煤炭质量完成计划指标,实现提质增收,以及在提高质量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在吨煤工资中列支。
五、控制和减少劣质煤的生产
各局、矿要根据技术政策,生产加工能力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炭资源合理开采方案,控制和逐步减少高灰分煤的生产和比重。对煤质虽差,但有销路的应根据需要组织生产,尽量减少长途运输;对无销路又无经济效益的劣质煤层,应限产或停产。煤质部门要会同地质、计划、生产等部门,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六、严格把好出口煤的质量关
有出口煤生产任务的局、矿、厂,应拥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严格按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组织生产,确保产品信誉。经检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煤炭产品,不准出口外销,应按质论价就地转为内销,出口煤质量问题严重的煤矿,要立即停止出口,进行检查整顿,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七、加强产品质量的检验和抽查
各级质量检验机构,要配齐专业人员,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装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部)标准和《煤矿采样、制样、化验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准确地完成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煤质管理部门的同意。采样、制样、化验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一级检验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上岗。质检人员的奖惩要与产品质量指标脱钩。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国家级抽查由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承担;省级抽查由省局(厅)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省中心化验室进行;局级抽查由矿务局质量管理部门与局化验室协同完成;矿(厂)煤质部门和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抽查。抽查结果要通报公布。一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警告;再次抽查不合格,要减发或停发责任者当月奖金,并追查单位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八、建立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各省局、矿务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对下属企业设产品质量监督或小组或质量监督员,代表上级机关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小组和质量监督员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对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且长期不予解决的单位,质量监督小组或质量监督员要进驻,以监督其贯彻执行质量法规和质量措施。
要树立质量监督人员的威信,对打击、压制质量监督人员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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