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水平,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水平,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及其管理。
岗位培训是使被培训者掌握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是由民航局授权从事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的组织机构。符合条件并得到认可的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
第四条 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评估,以及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申请
第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可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培训项目应当至少包含《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所列内容。
第六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能够同时培训的学员人数应不少于25人。
第七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教学设施;
(四)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平台(含实际操作设备);
(五)符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及教材。
第八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详细配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第九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管理手册,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有 5 年(含)以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管理手册;
(三)与申请培训类别相符且满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和教材;
(四)与申请培训类别相符的培训场地、培训平台清单;
(五)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图,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受聘教员清单;
(六)近五年培训业绩证明材料,材料应能体现培训组织实施情况及效果;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辅助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审定、管理
第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民航局组建专家组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实际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组一般由监察员、院校资深教员、航空电信检查员以及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民航局对评估合格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首次颁发证书满二年进行复核检查,复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民航局将撤销其合格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60
个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培训机构民航局将予以换发资质证书,到期未提出复评申请及复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民航局将撤销其合格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培训范围有关的设施、设备、机构及人员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七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不定期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开展检查,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民航局有权撤销其合格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民航局鼓励和提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多边机构相关专业培训活动,开展系统级技术支持等高层次专业培训活动。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相关规定,结合用户培训需求、本单位培训资源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地区管理局备案。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招收学员条件、培训教员、教学时长等。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岗位培训大纲要求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并为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质量管理程序,并保证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包括培训过程跟踪、培训效果调查、培训效果评估、改进措施、有关建议等并反馈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培训记录和档案,包含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考试、考核、评价等记录以及颁证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正式组织评估前,目前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培训。
附件1: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配置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配置,本附件第1
条“一般要求”为培训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设施设备要求。针对培训平台、教材、教员等配置要求,在第2、3、4条中进行描述。第5条为培训机构的选择性条款。
1.一般要求
1.1 教室环境的要求
(1)教室温度要能满足学员舒适地学习;
(2)教室照明应使正常视力范围的学员能看清教材和教员板书内容;
(3)教室噪音应不影响学员的学习;培训场所应整洁、通风;
(4)教室应具备充足的空间,保证学员的学习空间不少于每人2平方米;
(5)教室应配备合适的课桌和座椅;
(6)教室应配备必要的教学媒体(如电脑、白板、投影、扩音、录音、摄像设备等),显示设备成像清晰,声音设备音量清晰适中。
1.2 办公室
为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1.3档案室
档案室应当保持良好可用状态,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的档案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
档案室空间应足够,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培训记录。
2.实操场地及培训平台设施设备要求
2.1 实操场地要求
(1)实操场地应当与理论教室隔离。
(2)实操场地的面积取决于为每位培训学员提供的工作区面积,应满足每个学员的工作区面积不少于 5平方米 ;
(3)每个工作区域应当具有与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足够的、适用的工作台。
(4)不同专业的实操区域应当有明显间隔及标识。
2.2 培训平台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技能要求相匹配,并在实操场地提供相应培训平台或同等功能的模拟设备用于操作练习,平台或模拟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具备通信导航监视专业岗位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或模拟平台用于该专业岗位的培训实操练习。
(2)上述培训平台或模拟设备不应为在用运行保障系统,或对实际运行保障工作产生影响,但应能满足《培训大纲》相应专业岗位需求的技能操作练习要求。
(3)在同一平台上同时进行实操练习的学员人数不超过 5人,并且每位实操教员同时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 5人。
2.3 实操场地的工具、器材、资料要求:
(1)实操场地的设备、工具、器材应当按照《培训大纲》相应专业岗位所需技能内容配备。
(2)所需的工具、器材应当有专门的放置区域,且与实操区域相对独立。
(3)对于实操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支持,学员应当能够方便取阅。
(4)为进入实操场地的所有学员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3.教学计划与教材
3.1 教学计划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当体现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包括培训项目、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学时分配等。
3.2 教材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对其培训类别中包含的每一独立专业或课程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当能覆盖教学计划内容。
4.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员
4.1 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要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管理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培训规模人数比不小于1:25,并且总数不少于2人。
4.2 教员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要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员负责教学工作的实施,教员数量应最低保证每5名学员配备1名教员,受聘教员总数不少于10人。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2)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教学能力。
(3)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
(4)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5)理论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具备民航主体系列航空电信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技能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备民航主体系列航空电信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服务单位的技能培训教员应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执照;大专院校的技能培训教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5.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可在必要条件成熟后,开展基于网络平台的理论教学活动。
附件2: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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