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为规范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结合我部实际,现提出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为规范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结合我部实际,现提出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意见:
一、继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必须立足长远,继续坚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不断提高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二、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组织工作
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与类别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A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B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C级相应类别的考试。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应按上述对应等级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跨类别使用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高等级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可用于申报低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分数线和有效期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后,部职改办将根据情况确定水利部当年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分数线。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考试成绩达到水利部当年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其考试成绩仅限于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原已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合格证和原已参加我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的合格证,在原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关于职称外语的免试条件
(一)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1、在国外连续留学、进修(或实习)1年以上的。
2、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
3、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4、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级)的。
5、正式发表或出版外文专著、译著(译文)累计在5万字以上的。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免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主要贡献者指有获奖证书的等额内获奖人员,下同),获得国家星火奖、水利部大禹奖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银奖(含银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申报卫生系列(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转换系列申报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系列没有或放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要求的除外)。
4、年满50周岁,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的。
5、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国内硕士学位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级(I级)的。
6、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7、在基层一线单位(基层一线单位指相对水利部的四级管理单位)从事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文、勘测、修防等野外专业技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
六、其他事项
(一)结合水利发展实际的需要,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水利专业外语水平,我部将采取措施开展水利专业外语相关继续教育。
(二)由我部委托外单位评审的,有关职称外语要求依据委托评审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部职改办印发的有关职称外语要求的通知、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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