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规范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如何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以不同的术语解释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从下列方面进行理解:
(一)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二)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作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或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的影响;
(三)判断某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由于不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因此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重要性概念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重要性概念作出规定,本准则第三条为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的确定属于职业判断,受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认识的影响。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一)拥有经营、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适当知识,并有意愿认真研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二)理解财务报表是在运用重要性水平基础上编制、列报和审计的;
(三)认可建立在对估计和判断的应用以及对未来事项的考虑的基础上的会计计量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
(四)依据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第六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七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认为重大的错报金额作出判断。作出的判断为下列方面提供基础:
(一)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三)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确定的重要性(即确定的某一金额),并不必然表明单独或汇总起来低于该金额的未更正错报一定被评价为不重大。即使某些错报低于重要性,与这些错报相关的具体情形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将其评价为重大。尽管设计审计程序以发现仅因其性质而可能被评价为重大的错报并不可行,但是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不仅要考虑错报金额的大小,还要考虑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第二章 定义
第八条 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一个或多个金额,旨在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如果适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还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一个或多个金额。
第三章 目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概念。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计划审计工作时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第十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二节 审计过程中修改重要性
第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确定与原来不同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或者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如果认为运用低于最初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是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是否仍然适当。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金额以及在确定这些金额时考虑的因素:
(一)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
(三)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四)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对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作出的任何修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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