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购买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购买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兑奖依据的一种体育彩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足球彩票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六条 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及游戏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活动的具体实施。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工作需要,可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十条 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竞猜对象,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认定该场比赛在足球胜负游戏中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在足球进球游戏中所竞猜球队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
(二)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三比零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认定该场比赛在足球胜负游戏中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在足球进球游戏中所竞猜球队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
(三)在一期足球彩票开始销售后,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则:
1、该场比赛在下一期足球彩票开奖前补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准,当期计奖工作推迟进行;
2、该场比赛在下一期足球彩票开奖后补赛或取消比赛,则认定该场比赛在足球胜负游戏中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在足球进球游戏中所竞猜球队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
(四)在一期足球彩票开始销售过程中,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
1、该场比赛提前一天(24小时)进行,则该场比赛开奖结果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准,当期销售截止时间提前一天(24小时);
2、该场比赛提前超过一天(24小时)进行,则认定该场比赛在足球胜负游戏中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在足球进球游戏中所竞猜球队任何竞猜结果均为猜中。
(五)一轮比赛结束后,如足球比赛组织机构裁定其中某场比赛结果无效,或更改某场比赛的结果,将不对足球彩票开奖产生任何影响,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当值主裁判实际裁定的比赛结果为本期开奖依据。
(六)在一期足球彩票开始销售前,如确知已公布的竞猜场次中有提前或推迟比赛的场次,则总局彩票中心可从同一轮次的其它比赛中选择场次替换该场比赛,并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每期足球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供足球彩票购票者选择填写的专用投注单,以及销售终端机用于打印正式预测结果的兑奖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足球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为一注彩票,每注2元。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十七条 足球彩票须采用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立的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
第十八条 足球彩票销售点出具的正式兑奖彩票为足球彩票的唯一兑奖凭证,并以兑奖彩票所记录的预测结果为准。
足球彩票专用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注,不作为足球彩票兑奖凭证,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购票者每次复式投注的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二十条 足球彩票的兑奖有效期为28天(自开奖第二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足球彩票资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奖金50%,其中调节基金为奖金总额的2%;
(三)发行经费15%。
第二十二条 足球彩票公益金统一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足球彩票的调节基金由返奖奖金2%的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四部分组成,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二十四条 足球彩票设置奖池,奖池由滚存的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额组成,包括:
(一)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
(二)超出头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
奖池用于头等奖奖金支出。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头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头等奖奖金。
第二十五条 发行经费(15%)按下列比例划分(以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基数):
(一)总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制费、系统运行维护和开发费等2%;
(二)总局彩票中心中央发行费1%;
(三)地方彩票中心发行和销售费用12%。
第二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中奖奖级根据不同的游戏种类,可同时设固定奖级和浮动奖级,或只设浮动奖级。固定奖级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浮动奖级按照预先划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每期足球彩票返奖奖金扣除应提取的调节基金及当期固定奖级应派发中奖奖金总数的剩余部分,按照设定的浮动奖分配比例划分各级浮动奖级的奖金数额。浮动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总注数平均分配。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注同时中多个奖级,按其所中的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弃奖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足球彩票由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发行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由三级运营网络构成,即:总局彩票中心数据主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销售终端。
主中心负责足球彩票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以及开奖和计奖等工作;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足球彩票本地区发行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本地区的计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销售终端按照数据分中心的指令实施足球彩票销售和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足球彩票的系统应用软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后,须先行认定其中的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确认可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和真伪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做取消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结束,如果销售终端因故未将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至分中心,则该销售数据为无效数据,所售出的彩票视为无效票。
无效票经公证人员公证后,不列入开奖有效数据,并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开奖前予以公告。
出现无效票的销售终端须在其销售现场公告,并将本销售终端售出的无效票原价回收;无效票购买者应在二十八天内到其购票的销售终端,按其实际购票金额办理退票、退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具体游戏规则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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