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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第二条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和协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 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推动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社的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和颁发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调查研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督促和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保证社员权利的实施;

(四)指导和帮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保障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五)指导和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

(六)组织和协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六条 本社对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参加国际合作社团体和有关国际活动。

第七条 本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兴办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服务的业务经营、集体福利、教育科技、报刊出版等企事业。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九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活动;

(三)要求本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使用本社的经济、技术和服务设施;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和本社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利,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四章 领导机关

第十一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四)选举或免除全国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过半数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机构。

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财务及其它重要事项;

(二)决定接纳社员和开除社员;

(三)选举和免除本社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必要时可以补选全国委员会委员,但补选人数不得超过原有委员的十分之一;

(四)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提议,过半数委员通过,可以对本社章程作必要的修订;

(五)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委员会开会时,由出席委员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个别委员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见,附入记录。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

(三)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组织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开展工作;

(五)对外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契约;

(六)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社资金和基金的使用;

(七)任免和管理本社工作人员;

(八)办理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章程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重大问题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主持。

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监事中推选。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及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本社理事会对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内对外的活动;

(三)组织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向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设若干名监察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经费来源:

(一)社员社缴纳的合作发展基金;

(二)本社举办的企事业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收入,主要用于开发性事业、教育科技事业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财务收支,由理事会按会计年度作出预决算,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委员会和本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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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如怀尺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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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钟前

结义之风流双公子

努力为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开创我国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赞]

10天前

耐不住孤独

[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半年前

好像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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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

污女

供销联社是我们大力开发“三农”的基础和传送纽带是农业农村农民适用新社会发展的平台 。奠定基础理顺方向为今后开辟市场新模式以及如何真正实现其主导能动性而努力!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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