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分类问题:1.《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其他技术人员”是指在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心脑电图等科室从事某种技术操作、器械维修等工作的非“医疗防疫人员”。而在这
一、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分类问题:
1.《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其他技术人员”是指在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心脑电图等科室从事某种技术操作、器械维修等工作的非“医疗防疫人员”。而在这些科室中的医师(士)仍按《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医疗防疫人员”的职称办理。
2.药品检定人员的技术职称,一般可根据本人专业,按《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药剂人员”或第四项“其他技术人员”的职称办理。
3.助产士晋升什么职称问题。《条例》把助产士归在“医疗防疫人员”后,有的同志提出,由于过去助产和护理工作分不开,助产士晋升妇产科医师多有困难,能否晋升护师职称?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凡以助产或妇幼保健工作为主的可晋升医师,以从事护理工作为主的可晋升护师。晋升时一定要掌握标准,保证质量。
二、关于护理人员考核、晋升问题。
现在试行的《条例》增设了护师,正、副主任护师职称,但对其考核和晋升工作,各地还缺乏经验。为了使各地在做法上能大体一致,我们请中华护理学会协助拟订了《关于当前护士考核、晋升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个《意见》虽然不很成熟,但可供各地参考,建议是否转发各地(附后)。对其他中级卫生人员的考核、晋升,也可参照此意见办理。
三、关于从事卫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否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问题。
对此我们正在考虑和研究中。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可以做调查摸底工作,有何设想、建议和办法,望告我部。
四、关于加强领导、保证质量问题。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确定和晋升是一件关系到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卫生队伍的大事,也是推动卫生技术人员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领导部门要加强对晋升工作的领导,注意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思想和实际问题,健全考核制度,掌握标准,保证质量。由于多年未搞晋升工作,工作量大,要做好统筹安排,保证科研和临床治疗工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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