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目的和特点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将对保险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财务状况主要指标等信息开展调查,对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目的和特点
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将对保险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财务状况主要指标等信息开展调查,对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基础信息。
与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相比,本次普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普查对象的数量大大增加
近五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初步统计,保险法人机构数比五年前增加30%,分支机构数比五年前增加近80%。机构的增加也就意味着普查工作量的增加。
(二)时间紧,任务重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12年11月就已下发,但是国务院经普办7月下旬才最终明确包括保监会在内的金融、铁路部门在此次经济普查中的职责。具体任务包括:(1)提供单位名录资料;(2)组织开展保险业法人单位调查;(3)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4)参与经济普查数据审核。特别是提供普查单位名录这一任务,工作量比较大,时间很紧迫。
(三)调查内容与二普比较,侧重点不同
二普的调查内容侧重于财务数据,而此次普查的调查内容除财务数据外,还侧重于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根据国务院经普办的总体部署,本次保险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底前)
主要工作包括:(1)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体部署;(2)组建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进行广泛宣传;(3)进行单位清查,向各级人民政府普查办提供保险业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4)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对从事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单位要按要求抓紧健全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数据采集阶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
主要工作包括:各单位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普查数据采集、填报、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入户登记。各单位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三)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14年3月-2014年4月)
主要工作是包括:(1)保监会普查办对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评估。(2)根据年报数据,准备分解到地市的相关财务数据。(3)将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上报国务院经普办。期间保监会普查办将对各单位所报数据进行抽查。
(四)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4月-2015年5月)
主要工作是: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入库、开发运用、数据发布,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及表彰。
三、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前期工作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一)前期已开展工作
一是成立了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经普办7月中旬发布的关于对金融、铁路系统相关普查工作的意见,保监会及时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通知》(保监发〔2013〕63号),并成立了由李克穆副主席任组长,统信部、办公厅等11个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承办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工作。各保监局,各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也陆续成立了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是开展保险业普查单位清查工作。8月9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保险业单位名录的通知》(保监厅函〔2013〕246号),正式启动保险业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监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资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以及保险机构所属从事非保险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名录。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完成。
三是研究准备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目前保监会普查办正在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保险业实际和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成功经验,研究准备《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将尽快发布。
(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按照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当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组建普查队伍,落实工作责任。机构、人员的配备是完成普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保险业第三次经济普查已经正式启动,各单位要在前期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以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为主,抓紧时间选调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落实普查经费,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做好与日常统计工作的衔接。对于普查经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第三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因此,各保监局应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落实普查经费。
二是做好普查的基础准备工作。此次普查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对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财务等基础资料进行梳理和核实,确保普查源头的数据质量,为普查工作打好基础,做好准备。本次经济普查,涉及分省、分地市的汇总财务数据,将利用各保险机构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年报数据生成。因此,各公司一定要做好普查基本数据与常规年报数据的衔接工作,保证二者的一致性。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动员宣传。普查是全国性的系统工程,各单位除了做好系统内的宣传动员、组织培训等工作,还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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