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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

一、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裁定,因此引起的投诉案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积极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诉讼、仲裁等司法裁

一、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裁定,因此引起的投诉案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积极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诉讼、仲裁等司法裁判程序,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介入。

二、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于具体保险合同纠纷的咨询或请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做正式答复;对于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司法裁判机关的司法协助请求或咨询,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配合。

三、对于保监会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请求咨询的,保监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答复;对于保险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解释。

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避免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不当干预;在制定、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当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监督审查。

评论

小公举队

经过审阅,发现《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反”的是“他人欺诈保险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欺诈他人”,所以我认为这“反”得不完全、不彻底,有袒护保险公司之嫌;公平公正起见,宜将保险公司通过伪造电子签名、伪造保险合同、强制搭售等手段侵犯投保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险欺诈行为一并纳入“反”的范畴。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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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出台针对保险公司及卖保险的实行欺诈卖保险的法律法规才是最重要的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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