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一)指导思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常抓不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与安全监管监察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紧密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顺利完成。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四)安全监管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总局党组全面负责,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总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总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总局党组书记对总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局党组履行以下责任: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措施要求,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示范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每年7月份第二周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努力实践“以周保月、以月促年、逐年深化”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营造“廉荣贪耻、执法为民”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
3.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重点加强对人财物、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权的机制。
5.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6. 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9.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总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总局党组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
了解总局机关和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组织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2.
了解掌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落实廉洁从政规定。主持召开总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
了解掌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组织研究所属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4. 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5. 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六)总局党组其他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 了解掌握分管司局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分管司局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2. 对分管司局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听取1次有关情况汇报。
3. 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谈话提醒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七)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局领导班子对本司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司局领导班子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司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本司局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规、规定等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
3. 结合业务工作和干部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4.
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和下基层遵守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
5. 定期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相关结果。
6. 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支持本单位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
(八)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司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除承担领导班子责任外,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班子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
2. 结合本司局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3.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全体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制定监督约束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行为规则。
4. 按规定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和廉政考核,针对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5. 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情况。
6. 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九)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局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处室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
2. 抓好对分管处(室)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3.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认真纠正。
4. 协助主要领导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约束干部行为。
5.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和其他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机关工作计划,按照定人定事定时限的要求,每年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逐级签订“两书”,并认真组织实施。
2.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总局党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4. 强化权力运行和监督,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加强对人财物、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5. 制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办法,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程序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 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除承担党组(党委)责任外,承担以下责任:
1.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专题进行研究,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每个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
2.
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其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亲自找其谈话,进行提醒教育或诫勉谈话,促其及时改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3. 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
重视群众信访举报,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5. 领导和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取得实效。
6.
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十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除承担党组(党委)责任外,承担以下责任:
1. 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结合分管业务,经常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3.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找本人谈话,促其认真纠正。
4.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组织研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5.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下属。
(十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承担以下责任:
1. 按照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部署,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下级党组(党委)和同级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协助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总局党组负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总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7、8月份,对上半年的情况进行1次检查;年底进行1次全面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察和年度考评等工作,以及惩防腐败体系检查有机结合,必要时进行专门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向党组(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问题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党组(党委)研究实施责任追究。
(十五)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总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每半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总局党组进行1次专题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六)总局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应当依照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十七)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总局党组要求,具体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定》全面落实。
四、责任追究与奖惩
(十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 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5.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6.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十九)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之(十八)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十)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十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任务不好、群众反映较大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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