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方针和各级党政领导“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各级党组织的责任
第四条 委党组的责任是:
(一)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指导人口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四)领导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部署开展廉政勤政教育及查处重大违纪案件。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六)坚持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提出要求。
(七)支持驻委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责任是:
(一)委直属机关党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领导和委党组指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各单位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三)定期分析委直属机关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防范措施,纠正不正之风。
(四)督促和指导下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五)委直属机关纪委协助委直属机关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掌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是:
(一)按照委党组和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部署,联系本单位实际,经常进行党章、党规、党纪的教育。
(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对党员的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转达党员的申诉。
(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纠正可能出现的违纪苗头。
(四)核实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
(五)支持纪检委员正确履行职责。
(六)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三章 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司(厅、局)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重要情况通报、谈话和诫勉制度,督促委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勤政。
(四)坚持述职述廉、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自律,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八条 各司(厅、局)、处和直属、挂靠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务院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落实廉政勤政措施。
(二)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主动征求党员和群众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三)部署开展党纪政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现并纠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出现的偏差和违纪苗头。
(四)坚持述职述廉、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五)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核实违纪事件线索或案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要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和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的责任
第十条 协助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初步核实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委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十二条 指导委直属机关纪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协助解决委直属机关纪委在调查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三条 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受理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十六条 负责对委机关司、处级领导职务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拟任人选提出廉政勤政工作意见。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落实,对违纪案件查办不力的单位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批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事项不按原则和规定作出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发生的违纪案件,瞒案、压案、拖案,干扰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