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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业务资费
平信、印刷品资例由原不分本外埠改为区分本埠(县)与外埠标准。本埠以市属城区(不含市辖区和飞地)为范围,本县以县境为范围。
平信、印刷品计费方式改为区分首、续重分别计费。新计费方式以100克内为首重,100克以上至限重为续重。其中:平信首重100克内每20克为一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计费单位;印刷品首重100克为一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计费单位。
单件重量在100克以内(含100克)的本埠(县)平信资费由原每20克0.50元提高到每20克0.60元,外埠资费由原每20克0.50元提高到每20克0.80元。
单件重量在100克以上的本埠平信资费,其首重100克资费为3.00元(即重100克平信的标准),100克以上的续重部分资费调整为每100克1.20元;外埠平信资费,其首重100克资费调整为4.00元,续重资费调整为每100克2.00元。
印刷品、明信片、邮筒、回音卡业务资费也作相应调整。挂号费和撤回邮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上调为2.00元。
国内汇款基本汇费的费率不变。新规定最高汇费标准,每笔为50元。每笔汇款最低汇费、撤回汇款手续费和退汇、改汇费提高到2.00元。
二、国际与港澳台业务资费
国际与港澳台信函与印刷品恢复20克到50克一级计费档次,其他计费档次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邮政附加费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一律取消。
四、调整后具体的资费标准详见各邮政营业场所的邮政资费表。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邮政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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