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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总稽核的作用,明确其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总稽核(副行级),协助行长进行稽核和稽核的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总稽核的作用,明确其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总稽核(副行级),协助行长进行稽核和稽核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也可在地市县分支行内设立总稽核。

第三条 总稽核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金融业务,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第四条 总稽核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级行人事和稽核部门的意见,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总稽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受行长委托审批有关稽核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四)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本行及所辖行执行方针、政策、法规、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五)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反映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六)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以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协调本行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总稽核具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参加业务决策性会议及有关会议;

(二)审定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审批稽核工作文件;

(三)监督本行有关部门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指定本行派出稽核组组长,审查批准稽核组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签发稽核结论和复议决定;

(五)直接向上级行或总行反映本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总稽核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规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政策法规为准绳,如实反映稽核发现的问题;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八条 总稽核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修改、补充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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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看花开花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投诉举报流程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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