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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程序上可以通过“红帽子”企业产权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登记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裁判;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三、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评论

持续前行

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2小时

甜八岁

别细究奥,事多去了[打脸]

8小时

晨曦微暖

黑暗,感觉都没那么简单

5天前

少女秘密

民企即原罪苦红帽子久矣

10天前

我爱就好i

裁判要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但是并不能得出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结论。在发生涉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即使争议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其他民事主体与登记的股东发生纠纷时,其性质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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